“瓜农离奇死案” 城管为何被轻判

湖南瓜农与城管冲突时死亡一案有了一审结果。四名城管被判处3年6个月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法院的官方新闻稿也表示这个量刑是减轻、从轻处罚的结果。上万条评论中,网友都在问“为什么”。
轻判——主要在于尸检结论,次要是认为有自首情节
尸检报告显示直接死因在于瓜农自身疾病,而伤害行为是发病诱因
今年7月底,郴州市公安局法医根据尸体检验情况及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病理组织学检验结论综合分析认为:7月17日在与城管人员冲突中身亡的瓜农邓正加,系外力作用诱发脑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
脑部血管畸形是一种先天性的发育异常,在外力、情绪、血压等诱因下,就可能会发生破裂出血。以这份报告为基础,可以得出两个结论:1.邓正加本身有“暗疾”;2.这种疾病在城管的外力作用下发作了,结果导致死亡,外力非死亡直接原因。
法院的量刑也主要参考了这份尸检报告。
法院还认定了四名被告都有自首情节,所以集体给程度不一的轻判
湖南永兴县人民法院官网上,瓜农新闻稿中也提到了,判刑还综合考虑了自首情节。
http://p.qpic.cn/ninja/0/ninja1388189500/0本案主犯廖卫昌的工作证
而四名被告被轻判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廖卫昌、袁城都被认定为主犯,但是一个被“从轻”处罚判了11年,一个被“减轻”处罚,只判处了6年。其他两名从犯也是被减轻处罚,分别是4年和3年6个月。不难看出,从轻和减轻是不一样的。根据刑法,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可以看作故意伤害罪量刑的最高区间档。在湖南高院的量刑指导实施细则中,本案这样一人死亡的情形,幅度是十二年至十五年。廖卫昌在从轻后获刑11年,但是量刑还是在10年以上这个区间内。另外三人的减轻处罚,就是“降档处理”了,降到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一个量刑区间中。
可见,廖以外的三名城管被减轻量刑的幅度不小。
这两个理由的确可以支持轻判
被告人的伤害并非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量刑不用为其它因素“买全单”
《刑事审判参考》是最高人民法院业务庭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刊物。在2006年第2集中有一篇名为《故意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猝死的如何量刑》的案例参考。此案发生在厦门,概括起来就是两个茶摊小贩发生争执,有人好心过来拉架,却被其中一个红了眼的摊贩殴打,后来倒地死亡。经鉴定,拉架人本来就有冠心病,在此基础上因吵架时情绪激动、胸部被打、剧烈运动及饮酒等多种因素影响,诱发冠心病发作,管状动脉痉挛致心跳骤停而猝死。
犯事摊贩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二审被判有期徒刑五年,而这个判决显然也是“降档处罚”了。其实,一审、二审所适用的罪名、认定的事实都是一样的,区别就是量刑。那么,理由是什么呢?撰写此文的最高法法官是这么解释的,根据刑法的一般原理,被告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其行为与其他人的行为或一定自然现象竞合时,由他人或自然现象造成的结果就不能归责于被告人。刑法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是以故意伤害行为系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甚至唯一原因作为标准配置的。所以一审量刑过重。
当然,如果被告人明知道被害人有疾病,而故意导致他病发,那又是另一回事了,性质就截然不同。
实践中许多类似案例也都轻判,犯案人是不是城管都有
被告人使用外力诱发被害人死亡的案例不少,导致死亡的疾病是本案中提到的脑部血管畸形的也有好几起。2009年,重庆一名赵姓男子被王姓男子拳打脚踢,倒地后死亡。根据鉴定,赵姓男子系动—静脉血管畸形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本案一审判十年,二审改判四年,理由就是一审量刑过重。此外,2003年山东东营农民刘某故意伤害案、2010年四川合江青年钟某网吧门口被打后死亡案中,死者也都是患有同样的疾病,最后都得到了轻判。(案例都来自中国法院网)
而在以往的城管故意伤害案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辽宁辽阳和湖北天门的两起案子在司法鉴定中,都是城管的伤害行为诱发死者病发死亡,而这也都成为轻判的理由之一。
至于自首和量刑的关系,以往专题已经详尽分析过,大家也对此比较熟悉,在此就不赘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