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2013-06-10 09:48:28)
标签:
刑事 |
提示:律师代理的刘某故意伤害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刘某被认定有自首情节。
法律意见书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受嫌疑人刘某家属的委托,本律师担任刘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的辩护律师,经会见刘某以及阅卷,辩护人认为刘某有自首情节,应当予以认定。
案发后,刘某到了陕西,与其朋友王某谈到自己伤了人,愿意投案自首,并委托其报案,王某在警察调查时,主动表明刘某的投案意愿,并带领办案人员到刘某住的招待所,相关办案人员也承认刘某为主动投案自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因此,辩护人认为;刘某应当被认定为自首。
2013年3月28日
附:证据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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