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书
(2013-06-09 11:26:59)请 求 书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贵院审理的李治国等人故意伤害受害人沙某一案,鉴于受害人沙某现在太原市第二看守所,无法出庭,现书面请求贵院依法严惩涉案被告人李治国以及其他各被告人。
事实与理由:
2012年4月22日14时30分许,沙某(以下简称“我”)及两位同学与被告人李治国发生小冲突,我当时属于未成年人,一时冲动,没有多考虑,就用手打了李治国,但是,情节很轻微,是用手打,也只是一下,然后就跑了。我是外地人并不认识受害人,也与其没有任何矛盾,是在其他人的指示下,一时冲动的行为,并没有给其造成很大的伤害,但是,随后我就被被告人李治国纠集多名人员殴打至轻伤,李治国纠集其他多人,使用凶器对我殴打的行为应当受到从重处罚。
一、被告人李治国纠集多人用汽车冲撞我,使用不同凶器对我一人在不同的地点殴打,导致我昏迷的行为及其恶劣,表明其主观恶性,手段残忍,社会危害大。
李治国纠集李东娃、李鹏伟、李鹏程、刘盟军、李根、张志龙、萧磊、赵俊龙、李永超、李润锁、李俊刚、李国忠等人开了四辆车在南流涧,郜村、辛村、北流涧村等处寻找我;发现我们后,李治国等人开的上海大众汽车先撞了李瑞东,李瑞东爬起来跑了,然后这辆车又撞了我,我被车撞以后腿疼,没有跑远就被他们抓住了。抓住我以后,很多人打我,其中有人拿着铁锹、还有人手拿着其他凶器在我身上乱打,打完我后,有人把我抬到一辆车上。
他们在西攒村、流涧村,小店市区以及在其车里等不同地点殴打我。最初在流涧村,殴打后我塞到汽车后备箱,后由将其移到车里殴打;拖到小店市区摔到街上殴打,又塞到车里拉到西攒村殴打,导致我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挫列伤,左手第三掌骨粉碎性骨折,腰部,左膝软组织受伤,我已经被鉴定为轻伤。
二、被告人没有任何同情心,既没有提出看望我,也没有支付任何医疗等费用,更没有一点歉意,没有丝毫的悔过,表明其态度恶劣,请求法院严惩。
三、被告人李治国等人报案将我关押在看守所,病情得不到治疗,现在有严重的后遗症,所以请求法院从严处罚各被告人。
李治国等人殴打完我后,又报案说我抢劫,在没有事实的情况下,才说我们是故意伤害,我一直处于被关押状态,病情得不到治疗,还拖累父母长时间滞留在太原,给我们带来很大的伤害。
我是在医院还没有被治疗就被公安带走的,我在看守所得不到很好的治疗,伤口一直不能恢复,由于病情不能及时治疗,我现在有后遗症。由于我是未成年人,我的父母为了能先给我治病从外地来到太原,多方交涉,长时间的滞留太原,导致很大的损失。
总之,我认为被告人纠集多人对我的故意伤害行为主观恶性大、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给我的身心带来很大伤害,社会危害性严重,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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