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背后的 司法公信重建
(2013-05-30 20:39:15)
在法院最终裁判作出之前,一切都是未知状态。最高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虽然找不到相同或相似的个案可兹比附,但参考价值毕竟还在。“典型案例”的最大意义,也正在于为各级法院提供一个裁判的参考。
在六一儿童节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以打击震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提高全社会法制意识与防范保护意识。这三起典型案例分别是:鲍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强奸、猥亵儿童案,李艳勤借“教育”之名打骂虐待继女故意伤害案和邓家文组织指使未成年人入户盗窃案。其中鲍某某因强奸、猥亵儿童被判处死刑,近日已被依法执行。
由于这次发布正值多地曝出性侵幼女案,使得网民们自然而然地将两者关联起来。尤其是备受关注的“万宁校长带女生开房案”刚刚进入法院的立案程序,很多网民都期待新的个案能重现“典型案例”。
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也没有完全相同的两宗个案。“万宁案”和其他性侵幼女案,并不一定有“鲍某某”案的情节,也未必会有相同的结果。从受理的法院来看,“万宁案”很可能就不在死刑那一档,因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在中级法院一审。而万宁法院只是设在一个县级市的基层法院。
当然,在法院最终裁判作出之前,一切都是未知状态。最高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虽然找不到相同或相似的个案可兹比附,但参考价值毕竟还在。“典型案例”的最大意义,也正在于为各级法院提供一个裁判的参考。
法制宣扬是典型案例的另一重意义,相比起法条的解读,公众更愿意接受鲜活的个案。同时,典型案例的披露,对于在审或未审的类似案件来说,也是一种监督。因为公众会自发地进行比较。若是刑罚差距太大,而裁判的理由部分又不能自圆其说,舆论监督的跟进就是自然而然的事。
也有不少人从“典型案例”中看到了“判例法”的影子。事实上,相较之最高法院近年来着意推行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更不像“判例”。中国是以制定法(法典)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法官判案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此处的法律,也只能是制定法,而非判例。
最高法院披露典型案例也好,发布指导性案例也好,对于各级法院而言,也止于“指导”。因为中国的各级法院之间并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只能是“审级”关系或“指导”关系。但最高法院在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上的探索,是值得尊重和认可的。不管最高法院发布的案例,冠以何名,只要公开了,就有助于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促进“同案同判”,促进司法公正。当然,典型案例对于司法资源的节约,审判效率的提高上,也将起到重要的功用。
典型案例与指导性案例受到的最大质疑在于,它并不像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那样具有强制性。的确,中国的成文法环境并不允许“法官造法”,但这并不表示典型案例就没有探索的空间,或没有予以某种强制性的可能。其实,扣紧“司法解释”四字,就可绕过“判例法”而使之具有强制推行的效果,因为最高法院本就拥有司法解释权。典型案例则是对法律最具体、最生动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外衣”包装一下典型案例,使之具有相应的强制力,这对于寻求判例法的改造或引进,不是务实得多吗?
如此,不妨先期待最高法院的典型案例披露成为惯例。相应的一个挑战在于,既然典型案例将扮演如此重要的角色,那么先确保典型案例的释法正确,就成了最高法院必须面对的问题。这也是典型案例发布工作的最大难题。王琳(海南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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