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施行后辽宁第一案宣判
(2013-01-24 16: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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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64万赔偿请求法院仅支持1.9万
“新刑诉法”明确:死亡赔偿金未纳入“刑附民”赔偿范围
案例
女儿被杀害母亲只获赔丧葬费
2011年8月,陈小东和女孩张丽在沈阳一个建筑工地打工时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陈小东带着张丽回到锦州下辖义县农村一起同居,准备次年挣些钱就结婚。同居期间二人因为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矛盾加深。
2012年2月,两人又返回沈阳打工,但时常吵架,张丽一气之下回了自己家。同年4月30日,陈小东到张丽家找她,表示想和好,但未获得同意,就动了杀机。当晚在陈小东的哄骗下,两人打算返回锦州。行至义县大凌河桥下,陈小东再次劝说女友与其和好,仍未获同意,于是掏出随身带的尖刀刺扎对方颈胸部,致女友当场死亡。
此案审理中,张丽母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陈小东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母亲生活费、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64万余元。今年1月17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小东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作案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判处陈小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审理
法院支持1.9万元丧葬费
法院认为,被害人家属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40万元和死者母亲的医疗费3000元、生活费4505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故对上述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对于要求赔偿丧葬费1.9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为什么这么判?主审法官解释称,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进行了调整。
调整的重要变化是:未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纳入赔偿范围。另外,司法解释则明确“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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