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非法拘禁罪一审辩护词
(2012-09-18 11:41:02)
标签:
杂谈 |
提示:判处拘役三个月,缓期四个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人民陪审员:
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徐晋红律师担任被告人牛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等一系列工作,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一、本案定性为非法拘禁罪证据不足
1.曲某在其询问笔录承认希望并要求张某从党伟手中解救他,张某基于为了处理他们之间的经济往来从党伟手中解救了曲某,也就是说,曲某与张某在一起是其双方的合意,不存在强迫。
2.从 2012年7月1日16时到2012年7月2日22时,曲某有机会脱离,但是他都没有选择离开,说明其主观上也不是完全被动。
其次,曲某在宾馆住宿,到外理发,到律师事务所,包括多人在一起共餐,所有的地点都是公共场所,其完全可以向外界求助,但是他也没有选择求救,这也说明其主观上还是与张某等协商解救问题的。
第三,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扣押、拘押、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这种理解应当是狭义的理解,即受害人被扣押、拘押、禁闭等无法寻求外界帮助,显然本案不属于刑法中规定的情形。
本案中,几名被告即使有不合规的行为,也属于违法行为,而不应当归罪为犯罪行为。
二、
本案中,牛某没有非法拘禁曲某的主观故意
首先,牛某根本就不认识曲某,也不认识张某。也不是太原市某有限公司的职工,不会知道吕某与曲某之间有债务纠纷或债务关系。
第二,刘某叫牛某的时候,他正在装修家,准备结婚;刘某没有告诉牛某要非法拘禁曲某。牛某年纪小,以为自己有机会给大老板开车,所以也不好多问。
第三,牛某并非全部时间都与曲某在一起,客观上也不可能知道这是非法拘禁他人。从2012年7月1日16时,到2012年7月2日22时,牛某回家一趟,其中,张某与曲某在另一客房谈生意,2012年7月2日上午,曲某去理发,以及到律师事务所等,牛某只是随同。
综上,辩护人认为,牛某没有非法拘禁他人的主观故意,即使行为有所不妥当,也属于违法行为,而不是犯罪行为。
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晋红
201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