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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如实交代,积极退脏,免于刑事处罚

(2009-01-09 11:49:47)
标签:

法律

刑事处罚

被告人

好处费

公诉机关

杂谈

分类: 办案心得

 

被告人如实交代,积极退脏,免于刑事处罚

案情介绍:
       2005
10月,被告人王某担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房产公司供热段段长期间,收受尖草坪坪西小学、太原中西医结合医院好处费各1万元,为上述单位办理接太钢集中供热工程。收取好处费中的1.4万元用于单位职工2005年度年终奖的发放,剩余的6000元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交代的受贿行为,并主动将2万元赃款退交公诉机关。

     法院认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受收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并积极退脏,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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