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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记 [2009年01月07日]

(2009-01-07 17:14:11)
标签:

房产

恒运

鑫源

经营酒店

娱乐服务业

太原

杂谈

原告以地方法规为由解除协议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_____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太原恒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情介绍:

2007124,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鑫源)与太原恒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恒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鑫源租赁恒运位于太原学府街391号的恒运通商厦的临节铺面和停车场,用于经营酒店业务。租赁期间从200831日到2018228日。

20081020,鑫源起诉恒运,理由:20071228日《太原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使其无法经营酒店业务,要求恒运返还定金100万元。

法院判决:

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租赁物用于开办酒店餐饮服务业,合同签订后,太原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太原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本案的租赁物属于商住两用综合楼,受该《办法》限制,使原告办理餐饮服务业工商登记注册时受阻,属于双方约定的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范围。原告实现不了合同目的,应当解除。法院判决被告恒运返还原告鑫源定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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