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记 [2009年01月07日]
(2009-01-07 17: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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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恒运鑫源经营酒店娱乐服务业太原杂谈 |
原告以地方法规为由解除协议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介绍:
2007年1月24日,山西鑫源兄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鑫源)与太原恒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恒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鑫源租赁恒运位于太原学府街391号的恒运通商厦的临节铺面和停车场,用于经营酒店业务。租赁期间从2008年3月1日到2018年2月28日。
2008年10月20日,鑫源起诉恒运,理由:2007年12月28日《太原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使其无法经营酒店业务,要求恒运返还定金100万元。
法院判决:
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租赁物用于开办酒店餐饮服务业,合同签订后,太原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太原市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本案的租赁物属于商住两用综合楼,受该《办法》限制,使原告办理餐饮服务业工商登记注册时受阻,属于双方约定的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范围。原告实现不了合同目的,应当解除。法院判决被告恒运返还原告鑫源定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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