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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主要问题

(2008-12-10 17:17:40)
标签:

法律

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

工程结算

杂谈

分类: 毒品犯罪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的主要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要是拖欠工程款:承包方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方不愿意支付,抗辩的理由主要有:工程质量有问题;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工,应承担违约责任;工程结算文件中大量报价与事实不符合,委托鉴定工程价款等等。

法院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及判定。

一、    合同的效力。

法院对讼争项目取得《开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施工人主体适格。签约时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同内容合法,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一般认定合同有效。

二、    催款函的效力。

发包人未在催款函记载的回复期间内答复承包人,意味催款函发生法律效力;发包人应当向施工人支付工程欠款,同时还应当向承包人支付欠款利息,利息自催款函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算。

三、    工程结算款的认定

工程结算款应当考虑合同的约定和变更合同价款因书素。建筑市场采取固定总价方式结算工程款,一般都约定有可调整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法院对固定总价方式计算工程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不同风险范围,可以或者不调整工程价款。因图纸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导致超出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内工程量变化的,据实结算。

四、关于施工期间建材大幅涨价,发包方是否给予材料差价补偿。

法院认为:对于合同中约定施工期间不进行价格调整的,承包人在报价时应将此因素考虑在内。

五、财政评审中心作出的审核结论原则上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审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合同效力及履行。

六、关于误工与机械设备闲置损失。

承包方有证据证明发包方违约,造成机械设备闲置,且能证实具体实际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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