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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诉讼中的地位与承担责任的范

(2008-11-28 12:49:59)
分类: 毒品犯罪

 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导致保险公司多被牵扯到案件中,保险公司在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其应当承担多大范围的责任?由于没有很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的判决也不一样。

在我们办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有多起案件保险公司被作为被告起诉。有的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有的却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责任。

在刘树海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未能提供肇事车辆投保于该公司的相关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见太原小店人民法院2007小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

在蔡春华案中,被告天安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认为其既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不存在民事赔偿的法定事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然不应成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但有由于其与被告(肇事者)之间有保险合同关系,因此只承担出险后合同上的义务和责任。法院判决天安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按照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原告要求天安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直接承担赔付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见太原小店人民法院2007小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及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并民终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

在董盼案件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闻喜支公司被法院判决在肇事车主赔偿责任中2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高华案中,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作为刑事附带民事的被告,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16千元整。(见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2008)原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山西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忻刑中刑终字第1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定: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依法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对死者进行赔偿。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上述规定对于受害人能否据此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诉讼主体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从以上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出:

首先,保险公司都是被作为被告的,法院事实上赋予了受害人的直接要求赔偿的权利:

其次,只要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强制第三者险,法院都判决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三,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是第一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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