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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杨佳事件,我们都有责任!

(2008-09-02 14:35:42)
标签:

法律

嫌疑人

执法机关

死刑

杨佳

   好不容易写篇文章,点击率比较高,就被管理员移到回收站,实在想不通,避免杨佳事件,我们都有责任!大家看看,有必要吗?言论反动吗?

   生命的付出,没有换来任何的觉醒,反思,与教训,我们注定还会有流血,社会的进步,人们有知情权,起码应当知道真相,知道事情的本来面目,我们才不会再犯错误,才会避免更大的失误.

 

附被移的文章:

昨天,网上公布杨某被判处死刑,网上只有简短的几句话。杨某判处死刑在意料之中,一个生命将不再存在,一个小人物的结局是这样,总让人感到有些悲伤!

      杨某的行为不应当鼓励,他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但他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行为?社会、国家、有关部门、乃至家庭难道没有任何责任吗?难道我们对杨某的品价仅仅是十恶不赫吗?如果我们不能从杨某的事件吸取任何教训,不仅六个民警白白丧失了生命,杨某这在全国都轰动的案件,没有留下任何警示,人们不吸取教训,类似杨某的事件还会发生!

     我们肯定还会记住,几年前,云南大学的马家爵杀死3个同宿舍的同学,太原警察打死北京警察,都在全国引起轰动。如果我们简单的就事论事,判马家爵死刑,判太原警察蹲监狱,都在情理之中,但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呢?法律如果只治标不治本,法律就丧失了其存在的意义!

     杨某从 200871日,犯事,826日开庭,91日宣判,司法裁判速度之快,从侦察到起诉再到审判乃至宣判,让我们诧异,同时我们也希望对于其他案件也能有同样的敬业、高效。通常侦察程序为一个月,且现在各看守所仍然还执行刑事诉讼法,不执行律师法,不让律师会见嫌疑人,嫌疑人的权利没有任何保障。起诉阶段也为一个月,一审审判阶段为3个月,基本没有审判完后短期宣判的,多数案件延期是常规。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察阶段,起诉阶段不仅应当收集对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应当收集对嫌疑人无罪的证据,但事实上,上述执法机关根本不收集任何对嫌疑人无罪的证据,也不听嫌疑人自己或家属的辩解,甚至在嫌疑人或家属提出办案中疑点等问题时,执法人员会重新寻找、补充、加强对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何来公正之举。

    对杨某的报道寥廖,杨某的行为不对,我们呢?我们执法机关难道一点错都没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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