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故意伤害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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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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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火着起来后,俩人都跑到院子里,被告人还找了被子把被害人裹起来。被害人问被告人:“我烧成这样了,你还要不要我”?还对被告人说:“不要告诉其父母真实情况,否则她家人不会管她的。”可见,该火的发生,并不是被告人故意想伤害被害人,否则,被害人决不会如此问被告人的。
二、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主要是被害人的陈述,辩护人认为不能采信,理由如下:
(一)、被害人陈述与事实不相符合
1、被害人说被告人用刀割破衣服,划床单,把身上的衣服划烂,又划了衣服箱的几件衣服;被害人当庭陈述的被告人划烂其身上的5件衣服,还有衣箱里的几件衣服,但被害人所述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矛盾。
根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整个现场没有被刀划坏的衣服,现场只有三件衣服,衣服只有被烧坏的痕迹而没有其他损坏的迹象。
2、被害人无反抗迹象。如果被告人确系强行用刀割破其衣服,被害人只要稍有反抗就应该留下损坏的痕迹,且被害人说被告人用水果刀、菜刀划其衣服,但被害人身体却没有任何被划的痕迹。
3、庭审时被害人称路龙没有索要汽油,与路龙的证词有矛盾;路龙当晚确实向被告人要了汽油灌到自己的摩托车里。
4、被害人有多次求救,逃生的机会;但被害人根本没有去实施。
首先、被害人所租的房子很小,只有4平方米,且门口距离床只有1米多一点(见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有四次求救的机会(见被害人的陈述):
第一次:刘杰用刀割破衣服,后就出去提汽油桶准备往衣服上浇。
第二次:刘杰往衣服上浇汽油的时候,我(被害人)光着身子在靠近音响的床边坐着;
第三次:我赶紧从床上站起来去门口拿毛巾搽腿上的汽油?
第四次:他(被告人)浇完后就找打火机,他先从自己口袋里掏出一个打火机,打不着,就仍在地下,之后,刘杰出门口大院外的小卖铺里买了个打火机(被害人为什么不跑?不求救?)。在被告人买打火机的时候(从住所到小卖铺有20米的距离),完全有条件跑到院子里呼救;且事发地点左右都有很多人居住。但房东在着火前根本没有听到任何反抗,求救的动静。事情的发生约为晚上10点钟,这个时间段,一来人们都在家,另外,环境不像白天嘈杂,稍有动静是很容易被邻居发现的。
公诉机关强调:被害人没有穿衣服,没有办法跑。辩护人认为该理由是不成立的,在被害人的人身受到威胁的情况下,羞耻感已经不是当务之急;在着火后,被害人不是一样一丝不挂地跑出来了吗?被害人比被告人大两岁,且被害人具有大专学历,受教育程度远远高于只有中学程度的被告人,对危急的意识要强于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