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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杰故意伤害案开庭

(2008-07-11 08: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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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辩护要点(一)

    指控被告人刘杰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     被告人刘杰没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1、          被告人与被害人都承认双方关系一直很好,几乎天天在一起;同时多名证人也证明这一点;

2、          2007913事发的当天晚上,被害人骑电动车到长风街高速出口接被告人,并一起到菜市场买菜后回家,俩人一起做饭,并招待被告人朋友路龙一起吃饭;

3、          庭审查明:从2007630日起,被害人知道被告人已经结婚并有一对双胞胎儿子,被害人有足够的时间离开被告人,但被害人并没有任何举动,偏偏要当着被告人的面说要走,不符合清情理与逻辑,事实上是在挑起事端;

4、          即使按照被害人的陈述,也只提到被告人要烧其衣服,从来没有提过被告人要烧其本人,伤害其本人的主观故意;

5、          事情发生后,被告人在自己还受伤的情况下,向邻居索要被子先裹住被害人,又索要邻居衣服给被害人穿;积极联系120急救中心及其母亲送被害人到医院,并支付医疗费用;

6、          被告人在就医期间,并没有任何逃匿现象;

7、          从犯罪目的与犯罪利益看,被害人作为单身女性与已婚男性同居,而被告人则有稳定的家庭。被告人在没有明确犯罪目的的情形下故意伤害被害人是没有任何利益可言的;

8、火着起来后,俩人都跑到院子里,被告人还找了被子把被害人裹起来。被害人问被告人:“我烧成这样了,你还要不要我”?还对被告人说:“不要告诉其父母真实情况,否则她家人不会管她的。”可见,该火的发生,并不是被告人故意想伤害被害人,否则,被害人决不会如此问被告人的。

 

二、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要依据是被害人的陈述,辩护人认为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主要是被害人的陈述,辩护人认为不能采信,理由如下:

(一)、被害人陈述与事实不相符合

1、被害人说被告人用刀割破衣服,划床单,把身上的衣服划烂,又划了衣服箱的几件衣服;被害人当庭陈述的被告人划烂其身上的5件衣服,还有衣箱里的几件衣服,但被害人所述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矛盾。

根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整个现场没有被刀划坏的衣服,现场只有三件衣服,衣服只有被烧坏的痕迹而没有其他损坏的迹象。

2、被害人无反抗迹象。如果被告人确系强行用刀割破其衣服,被害人只要稍有反抗就应该留下损坏的痕迹,且被害人说被告人用水果刀、菜刀划其衣服,但被害人身体却没有任何被划的痕迹。

3、庭审时被害人称路龙没有索要汽油,与路龙的证词有矛盾;路龙当晚确实向被告人要了汽油灌到自己的摩托车里。

4、被害人有多次求救,逃生的机会;但被害人根本没有去实施。

首先、被害人所租的房子很小,只有4平方米,且门口距离床只有1米多一点(见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有四次求救的机会(见被害人的陈述):

第一次:刘杰用刀割破衣服,后就出去提汽油桶准备往衣服上浇。

第二次:刘杰往衣服上浇汽油的时候,我(被害人)光着身子在靠近音响的床边坐着;

第三次:我赶紧从床上站起来去门口拿毛巾搽腿上的汽油?

第四次:他(被告人)浇完后就找打火机,他先从自己口袋里掏出一个打火机,打不着,就仍在地下,之后,刘杰出门口大院外的小卖铺里买了个打火机(被害人为什么不跑?不求救?)。在被告人买打火机的时候(从住所到小卖铺有20米的距离),完全有条件跑到院子里呼救;且事发地点左右都有很多人居住。但房东在着火前根本没有听到任何反抗,求救的动静。事情的发生约为晚上10点钟,这个时间段,一来人们都在家,另外,环境不像白天嘈杂,稍有动静是很容易被邻居发现的。

公诉机关强调:被害人没有穿衣服,没有办法跑。辩护人认为该理由是不成立的,在被害人的人身受到威胁的情况下,羞耻感已经不是当务之急;在着火后,被害人不是一样一丝不挂地跑出来了吗?被害人比被告人大两岁,且被害人具有大专学历,受教育程度远远高于只有中学程度的被告人,对危急的意识要强于被告人。刘杰故意伤害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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