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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纠纷

(2008-07-09 14: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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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物流是指为了满足客户的需要,以最低的成本,通过运输、保管、配送等方式,实现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相关信息由商品的产地到商品的消费地所进行的计划、实施和管理的全过程。
 
    物流包括商品的运输、仓储、包装、搬运装卸、流通加工,以及相关的物流信息等环节。目前审理的物流纠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主要特点是案件诉讼标的小,诉讼当事人相对简单,但托运人面临维权难的状况

  物流行业维权难凸显法规缺位.  如:张先生委托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托运一批服装到江苏一厂家厂家收到货后告知他,少了28套服装,损失1900多元。先生找到货物公司论理,可该公司却以“先生无法证明自己托运货物的价值及丢失的数量”为由,只愿按托运单上的规定给予5倍的运费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304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合同法对运输合同的规定,远远不能适应当今物流发展的需要。目前对于像货物在承运过程中发生毁损、丢失货物晚到,磕碰碎裂等情况,遇到地震、山体滑坡等不可抗力,往往面临赔偿难。大部分托运单上都有限制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如要求托运人声明价值,未声明价值的只赔偿运费的3倍等。其中最关键的是,许多托运人无法证明自已托运货物的价值,主要原因就是多数托运单写得都过于简单,没有注明货物的名称、数量、型号等,索赔就没有依据,只能按照他人标准。

物流行业门槛低隐患多。

目前一些物流公司良莠不齐规模小、诚信度低,运送货物的总价值,通常比企业的总资产还要高。物流单位的硬件设备十分简陋,往往是一间店面、一张桌子、一部电话,加上贴在墙上的一些物流信息等,就是一家从事物流运输的全部家当了。这些物流公司,有的是企业法人,有的没有企业法人资格;大部分物流是加盟性质的,严格来讲,不能从事物流运输,只能提供其他信息和咨询服务。

  案例:原告成都某物流公司的李某委托西安一家物流的司机运输一批价值7万余元的酒到陕西,当时他还和该公司的司机王某签订了运输合同。可是,王某在运输途中遭遇山体滑坡,车上的酒品全部损毁。随后,他向王某所属的西安某物流公司提出索赔,可该公司却以合同为王某个人与成都物流公司签订,并非与公司签订为由拒绝予以赔付。

  要减少纠纷,最重要的是找正规的物流公司,并签订正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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