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是指为了满足客户的需要,以最低的成本,通过运输、保管、配送等方式,实现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相关信息由商品的产地到商品的消费地所进行的计划、实施和管理的全过程。
物流包括商品的运输、仓储、包装、搬运装卸、流通加工,以及相关的物流信息等环节。目前法院审理的物流纠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主要特点是案件诉讼标的小,诉讼当事人相对简单,但托运人面临维权难的状况。
物流行业维权难凸显法规缺位.
如:张先生委托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托运一批服装到江苏一厂家,厂家收到货后告知他,少了28套服装,损失1900多元。张先生找到货物公司论理,可该公司却以“张先生无法证明自己托运货物的价值及丢失的数量”为由,只愿按托运单上的规定给予5倍的运费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304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合同法对运输合同的规定,远远不能适应当今物流发展的需要。目前对于像货物在承运过程中发生毁损、丢失、货物晚到,磕碰碎裂等情况,遇到地震、山体滑坡等不可抗力,往往面临赔偿难。大部分托运单上都有限制承运人赔偿责任的格式条款,如要求托运人声明价值,未声明价值的只赔偿运费的3倍等。其中最关键的是,许多托运人无法证明自已托运货物的价值,主要原因就是多数托运单写得都过于简单,没有注明货物的名称、数量、型号等,索赔就没有依据,只能按照他人标准。
物流行业门槛低隐患多。
目前一些物流公司良莠不齐,规模小、诚信度低,运送货物的总价值,通常比企业的总资产还要高。物流单位的硬件设备十分简陋,往往是一间店面、一张桌子、一部电话,加上贴在墙上的一些物流信息等,就是一家从事物流运输的全部家当了。这些物流公司,有的是企业法人,有的没有企业法人资格;大部分物流是加盟性质的,严格来讲,不能从事物流运输,只能提供其他信息和咨询服务。
案例:原告成都某物流公司的李某委托西安一家物流的司机运输一批价值7万余元的酒到陕西,当时他还和该公司的司机王某签订了运输合同。可是,王某在运输途中遭遇山体滑坡,车上的酒品全部损毁。随后,他向王某所属的西安某物流公司提出索赔,可该公司却以合同为王某个人与成都物流公司签订,并非与公司签订为由拒绝予以赔付。
要减少纠纷,最重要的是找正规的物流公司,并签订正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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