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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保护律师执业权利

(2008-06-05 09: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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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想

杂谈

     新修订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法针对律师在诉讼中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辩护等权利专门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律师的会见权,新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以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要经过侦查机关的同意批准,同时要在侦察人员的陪同下,才可以会见;实践中,律师往往要多次请求,且在侦察人员有空的情况下,才能会见,通常只同意见一次,根本保证不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律师的阅卷权利,新法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以前律师在起诉阶段,只能得到检察机关给予的部分的、有限的、程序上的文件,这对了解案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被法律帮助及为不利;起诉阶段的会见也要检察机关批准,一般也是只同意会见一次,不能很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扩大及加强。新修改的律师法还针对原来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实践中基本无人同意的实际情况,增加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此规定扩大了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对于全面了解案情,给当事人合理定罪量刑有很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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