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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助索捐强制自我权利杂谈 |
分类: 道德思量 |
索捐与自我权利
——再谈慈善捐助
近几年,不少民间慈善人士都遭遇到了“索捐”的尴尬。索捐,人们用来指那种向他人主动索要捐助的行为。被索要者一般是那些已经有过捐助行为,并被外界所知的人士;而索要者,通常指那些想借此获得某种帮助的个人。
索捐,有的已经干扰到了他人的生活,这已为不少人所指出。一般说来,索捐不是什么光彩的事,因为当捐助者没有将其作为捐助对象考虑时,却主动索要,便很有些乞讨的味道。更何况,某些索捐者还常常有出格的行为,如张口就要上百万者有之,如要求捐款帮助创业者有之,如要求捐助数万元学费者有之,甚至骗子也乘虚而入,以至于使得慈善家“躲避索捐像躲债”(2007年04月29日《 南京晨报》)。索捐到了这种地步,就和大街上拉住你的衣服硬要你行行好的那些乞丐没什么两样,甚至有过之。因为大街上的乞丐很可能为生活所迫,而索捐者却不一定生活无着落。
对这种索捐,人们尽管不一定持肯定态度,但这些“索捐者”或“乞讨者”,却往往在道德上占一种心理优势:我是值得同情的人,我是需要帮助者。而在外界看来,索捐者似乎也总有某些可同情之处:没有难处,谁还会去求别人?所以,尽管人们看不起索捐者,但也没有什么办法制止。相反,被索者却很可能要承担缺乏爱心的责难,青岛的王明殿就因为不能满足某些索捐者的要求,而被责骂为“骗子”。
这种形式的索捐,人们已经开始厌烦。但另一种索捐,被索者心中虽有不快,却无法说的出口。这种索捐,使用了行政的力量和组织化的方式,在组织内的每一个人便不得不捐,因而可称之为“强制索捐”。第一次遇上了这类索捐,还是在二十多年前,省会城市要建一座很现代的体育馆,于是省里领导号召、政府下文,要每个公职人员捐款,钱不多,像我这样刚参加工作的人,只要两元即可(那时的月工资是四十五元五角)。单位所有人都捐了,但我不想接受这种方式,结果单位领导说,你要不捐我替你捐了。于是我只好自己“自愿”了一次。后来这种事越发多起来了。有民政厅的文件,为下岗职工捐出个人收入的百分之一;有教育厅的文件,叫“爱心一日捐”,捐出一天的工资。说是“强制索捐”,似乎委屈了。因为,文件上明确说,要坚持“自觉自愿”的原则。“自觉”暂不说,这种方式,能够“自愿”吗?如此几点可以证明其非自愿性:
第二,捐助数额是要进行实名登记的。登记在册,有的甚至登录在网络上,个人行为就会暴露在众人眼前,这种公众压力自然会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尽管它不是行政命令,但它对人的内心的强制不比行政命令弱,甚至有过之。“硬”强制容易引起反感,而“软”强制反而不易拒绝。在我们的文化中,利用好了“面子”,就能做成很多事。
第三,捐款人之间相互比较乃至攀比,每个人既不想多捐,也不能少捐。曾在网上见过某个中学的捐款名单,每个教师都是五十元,不多也不少。在一个单位里,领导可以多捐点,而其他人员就不能多捐了,捐得多了并不一定是慷慨,却很可能是僭越。自然,这样的考虑已经失去了自愿捐助的意义。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在权力的层级间,上级的号召是否响应,是可以转换为是否服从的问题,即对权威是否认可。所以,钱可能又会退居次要地位,而“态度”如何就更为重要了。从最小处说,也是对本单位领导的工作是否支持的问题。至于往大处说,还真不好说了。
这里,和个人的索捐或街上的乞丐乞讨时发生的事情颇多相似之处:对索捐者不予满足会被指责为没有爱心,对乞讨者不予施舍会被认为缺乏同情心,而面对组织化的“索捐”不能“自觉自愿”时,就可能被视为不仅缺乏爱心而且吝啬了。因为有一点相同,这些不同形式的索捐,都在道德上占有了心理优势,而且后者似乎更理直气壮:我是为别人募捐,又不是为了自己。而像现在我所说的这些,则很可能被视为没有爱心的表现。
进一步说,无论哪种形式的索捐,都是对捐助者自我权利的干预,严重者可能已经是侵害。即便那些确实有困难需要帮助,但却提出了超过捐助人能力的要求,或干扰了捐助人正常生活的求助者,实际上也已经越出了相互之间权利的界限。而在我们的文化传统中,更赞赏的是乐善好施,所缺乏的恰恰是对自我权利的尊重。捐助是一种善行,但一旦捐助成为被迫的而非真正自愿的,捐助的道德基础就被抽掉了;捐助是一种爱心,但爱心应建立在对自我权利的肯定和对自由的保障的基础上,只有在自由基础上的爱才是不被扭曲的爱,也就是发自内心的爱。
(200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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