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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来源较难落实

(2007-08-24 00:56:26)
标签:

房产/置业

分类: 行业指点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中,对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指明了五条渠道。表面上看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的问题已获解决,但实际上这五条渠道并不踏实,直接关系到各地廉租住房建设的开展和制度的落实。

第一个渠道“意见”要求是由地方财力予以支持,但在资金来源要求上并没有量和结构的明确安排,弹性较大。实际上近年来从房地产开发环节和流通环节产生的新税源不少,建议来自于房地产业和市场上的税收,各地按比例地拿出一部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开发建设、市场收购和货币租金补贴。

第二个渠道“意见”要求由各地公积金通过管理产生的净收益拿出相当一部分直接用于廉租住房的投资。由于公积金净收益从法理上讲是归属于全体公积金缴交者个人账户的,而不是向养老金那样归属社会统筹账户,因此政府是无权将公积金缴交者个人的权益在不经过权益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予以动用。如果动用了,可以肯定政府将陷入民事诉讼纠纷。这部分钱实际上是很难动用的。

第三个渠道“意见”要求将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益用于廉租住房的投资。这部分钱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因为廉租住房的租金是一种福利性的租金,其租金收益并不能满足廉租住房的简单再生产即日常维修管理的需要。非但不能满足需要,政府还需要对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管理进行资金的追加投入。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廉租住房的维修管理基本达到一般标准商品住房的水平,才能使廉租住房的物业维持在较好的可持续使用状态。如果动用了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益,直接的结果是廉租住房物业状况在不太长的时间里迅速恶化。

第四个渠道“意见”要求是将各地土地转让收益的10%用于廉租住房的投资。这一条能够做到,但将直接导致各地土地转让金的提高即地价的上升,从而使各地房价的上升又有了新的动力源。这会导致我国城市居民今后买房的价格将比今天更高。由于有了这一条规定,也可能各地在执行中自觉不自觉地减少地方财力应该对廉租住房的支撑。

第五个渠道“意见”要求中央财政对各地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用于各地的廉租住房的建设。这一要求也过于笼统,弹性较大,难以有效监督。

“意见”中关于廉租住房资金来源的表述,直接反映了建设部相关公务人员由于缺乏调查、缺乏经验、主观性过强,提出了某些不够切合实际的措施要求,使国务院的“意见”在总体不错的情况下,依然存在着漏洞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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