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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对于一些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的做法,规定从3月1日起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指出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这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国在上世纪末已经取消单位福利分房。但现在如果承认企事业单位可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并通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予以合法化,将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倒退。国有资源将以一种新的貌似合法的形式流失到个人身上,特别是那些具有垄断性资源和垄断性经营的大型国有企业如此实行,将加剧我国财富分配上的失衡,对全国老百姓来讲是一种新的不公平。
合理的做法是应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收购或自建专供本单位引进职工或在职双困职工(收入水平低、居住水平低)的优惠租赁商品住宅。这些商品住宅产权归企事业单位。租住者与企事业单位签订中短期(可予续签)租房合同。租住者如购买所租住的商品住宅,必须经过评估按市场价格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