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单位使用检验不合格的餐饮具如何处理
(2013-07-24 15: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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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健康生产经营检验结果指标杂谈 |
分类: 话题讨论 |
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一餐饮单位使用餐饮具进行例行抽检,检验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的判定依据及方法依据皆按照GB14934-199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检验报告显示部分批次餐具检测项目“大肠杆菌”一栏检测结果是“检出”,而标准值为“不得检出”,抽检结果不合格。
在对该案件进行处理时,执法人员就如何定性产生了争议:
有人认为,饭店使用检验结果不合格的餐饮具是由于未按规定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保存,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还有人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这两条说明餐饮具应该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在餐饮具中检出大肠杆菌不符合GB 14934-199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第五条细菌指标的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应当按照此条款进行处罚。
话题提供:安徽省庐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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