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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该药店的行为到底该如何处理

(2010-11-12 15:09:59)
标签:

浙江省

医疗器械

药店

行政处罚法

基本药物

杂谈

分类: 话题讨论

     下面话题是刊登在11月6日法治周刊7版的征稿启事,现贴出来供大家讨论!

    近日,某基层药品监管分局在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两家药店超范围经营二类医疗器械品种。经了解,这两个品种均不属于第一批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范畴。当执法人员询问这类医疗器械要不要办证时,两家药店负责人都说不知道;当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相关购销凭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时,药店负责人当场既不能提供该批医疗器械的注册证,也不能提供供应商销售凭证。

  对药店这一行为,药品监管部门到底能否处罚以及如何处罚?一种意见认为不能处罚。理由:基本药物制度的出台,药品实行零差价销售,药店在难以享受政府补贴的现状下,不仅价格没有优势,更无医疗机构的各种报销优势。在这种情况下,药店配备的基本药物越多,所承受的成本压力就越大。从情理上讲,药店为了生存,销售上述医疗器械是不得已而为之。如果药店经营的时间不长、数量不大,态度较好,并且能够事后提供相关证据,执法人员可以参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应该给予其改正机会。一种意见认为,视情况给予处罚。理由:对确实不知道这两种产品需要办证才能销售且能提供产品注册证和购销凭证的,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1000元罚款。对已经知道需要办证但存在侥幸心理,持打擦边球心态的,可以考虑走一般程序。对此,你认为如何处理呢?(本话题由浙江省嘉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南湖区分局的江林中提供)

        来稿请发:wangdh@cnpha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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