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征稿启事2

(2010-04-29 23:12:48)
标签:

医疗机构

中药饮片

启事

业务员

杂谈

分类: 征稿启事

  下面是法制周刊4月24日征稿启事2,特贴出来供大家讨论

    某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检查一家医疗机构时发现一部分中药饮片标签(A公司的)值得怀疑,该医疗机构称该批中药饮片是王某(持有B公司业务员委托书)提供的,该医疗机构交易完成后是与A公司结账的。后执法人员至A公司调查,A公司称王某非其公司业务员,这部分中药饮片的标签其公司五年之前就不用了,不承认王某提供给该医疗机构这批饮片是自己生产的。

  执法人员取得的证据有:1.王某承认该批贴有A公司标签的饮片是私自从市场上买来后,贴上A公司已经不用的标签销售给该医疗机构的;2.A公司出具说明证明王某非A公司业务员;3.A公司承认为王某走票的行为已经有2年时间(一直都是帮王某走票,但是货不入A公司仓库);4.医疗机构称购入饮片都是持有B公司业务员委托书的王某提供的,但是以前验收时没有验收标签问题,这次贴有A公司的标签也没有验收核对(只做了质量验收),但是一直以来都是给王某私自设立账本,结账的时候都与A公司结账。

  请问,该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实践中该如何预防这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对王某和A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

    来稿请发:wangdh@cnpharm.com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