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征稿启事1

(2010-04-29 23:10:44)
标签:

药品生产

非处方药

启事

经营企业

杂谈

分类: 征稿启事

    下面是法制周刊7版4月24日的征稿启事1,特贴出来供大家讨论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该条并未规定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能向药店、诊所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因为药店诊所并不是公众,公众是人民群众。根据“法无明文规定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向药店、诊所赠送药品,药品监管部门针对这一现象也无权处理。退一步说,如果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一分钱的价格向公众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实质是为了规避法律而赠送),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时也会处于尴尬的境地。现实中商家的促销活动中也曾出现这种情况,对此,药品监管部门该如何依法规范、处理呢?(本话题由福建省罗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林文胜提供)

  欢迎广大读者朋友来稿对以上话题发表自己的见解。同时,若您在实践中遇到可供讨论的话题,也欢迎提供给我们。

     来稿请发:wangdh@cnpharm.com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