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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执法检查中,抽验是药品行政执法的一项基本技术支撑手段。在辖区小、经济欠发达的边远地区,由于被抽验单位的药品购进数量少,有时药品经抽验后基本没有存货,而且被抽验的药品,其购进的货值仅达几十元。一旦该药品经抽验为不合格产品后,在对这些药品进行处罚时,执法人员常会有以下考虑:对于这几十元的药品,用一般程序立案调查进行处罚,执法成本高得多,而且整套程序做下来,繁琐且费时费力,因而一般改用简易程序进行。其理由是:检验报告书是违法行为的依据,执法人员以此对被抽验单位作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体现的正是当场的行为,就可以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了。抽验药品的检验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药品检验结果出来时与当时抽验行为的时间存在一定的时日。请问:能否因为抽验的药品货值金额小,就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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