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重大喜讯:浙江高院宣判张辉、张高平无罪!
(2013-03-27 0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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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张高平、张辉案
张高平,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歙县人。
张辉, 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歙县人。
张辉,张高平系叔侄关系。
2003年05月18日晚9时许,两人驾驶牌号为皖J-11260的解放牌货车送货去上海,途中经过安徽省歙县竹铺镇非典检查站时,遇到同县女青年王冬要求搭车同行,张国平同意将王冬捎带至杭州。2003年5月18日12时左右,该车到达临安市昌化停车休息,2003年5月19日凌晨1时30分到杭州市天目山路汽车西站附近,王冬借用张高平的手机打电话给朋友周荣箭,要其前来接人,而周让王冬自己乘出租车先到钱江三桥后,再与其联系。二张的车正好也要经过钱江三桥,于是王冬继续搭乘二人的车至钱江三桥附近。
2003年5月19日上午11时许,西湖区公安分局刑侦支队值班室接刑侦大队电话报告:2003年5月19日上午10时许,在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发现一具女尸。后查证,死者系王冬(18岁,安徽省黄山市人)。
2003年5月22日,杭州市公安局出具尸体检验报告:“死者王冬系遭掐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03年5月23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张高平、张辉进行了刑事拘留。
2003年6月28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张辉张高平进行了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003年9月28日,杭州市法医学会出具了(2003)第125号DNA检测报告,在该报告的第438页,得出的结论为:“所提取的死者王冬其余8个指甲末端检出混合DNA谱带,可由死者王冬与一名男性的DNA谱带混合形成,排除由死者王冬与犯罪嫌疑人张辉或张高平的DNA谱带混合形成。”
2004年2月23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2003)杭检刑诉字第262号起诉书指控张辉、张高平犯强奸罪,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4年4月1日,杭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了对“西湖2003年5月19日王冬被杀害”中有关物证DNA检验的补充说明。
2004年4月8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出具了物证检验函。
2004年4月2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杭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的一审判决,张辉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高平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人不服,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浙刑一终字第189号刑事附带民事的终审判决,张辉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高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2005年3月26日,张高平提出申诉至今。
张高平,张辉犯强奸罪从现有的各项证据来看,并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首先,本案证明张辉强奸行为的仅是张辉和张高平两人的部分有罪供述。但两人对强奸过程的供述是不一致的。有罪供述本身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收到严重质疑。
其次,现有的《尸检报告》结论为“死者王某系遭掐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该报告的损伤记录中有四个方面:其中损伤记录(一)为,“……2厘米×2厘米的头皮下出血,其外侧见一3厘米×3厘米的头皮血肿,血肿中间见有一1厘米×0.2厘米创口,深大皮下。”该损伤应是受真凶袭击所致,在两人的供述中均没有提及。损伤记录(四)为处女膜钟面9点破裂处,可见出血。不能必然得出系性行为所致。剧烈运动可导致阴道破裂已经是个常识。假使根据张辉供述属实,其阴茎已经进入王某体内十多分钟,即使没有射精,也会留下张辉分泌物。但根据杭州市公安局法医学DNA鉴定,王某阴道内试子无精液,也未其它任何外人分泌物表述。阴道是一个比较封闭部位,其分泌物一般不会在短时间内消失。
再次,根据杭州市法医学DNA检验报告(2003)124号指出:所提取的死者王某其余8个指甲中末端检验出混合DNA谱带,是由死者王某与另一名男性的DNA谱带混合形成,排除由死者王某和犯罪嫌疑人张辉或张高平的谱带混合形成。根据该鉴定,该DNA的男性第三者与死者生前有过接触是肯定的,那么其犯罪嫌疑也存在。诸多的证据证明张辉,张国平存在着未作案的极大可能性。
张辉、张高平两被告人现在新疆服刑。两人常年坚持喊冤申诉。
该案,南方周末、东方早报有详细报道。可百度搜索。
该案,朱明勇律师始终代理申诉,并成功出庭。著名律师张凯在在申诉阶段也予以了法律援助并且亲自到新疆监狱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