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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重庆市劳教委劳教信息申请书

(2012-12-01 07:52:16)
标签:

周立新

重庆

劳教

杂谈


    

    申请人:周立新,男,44岁,中国公民,身份证号:522524196805181216,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410320206。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堰大街95号(北京工商宾馆五层),电话:010-652393801560018988513985115948 

    申请事项:

    一、申请公开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四年中,各年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的公民人数;

    二、申请公开前项申请各年中,经公安机关报检察机关批捕,因检察机关不予批捕而后被决定劳动教养的公民人数;

    三、申请公开前项申请各年中,因为在互联网上发表意见或转发他人意见被认定为违法行为,而被决定劳动教养的公民人数;

    四、申请公开前项申请各年中,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违法行为而被决定“劳动教养”的公民的人数。

    申请理由:

申请人是一个有执业经历近二十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职律师,在多年来的律师执业中,申请人发现全国各地有很多公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违法的情况下,被公安机关报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了“劳动教养的决定”;特别是20007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生效施行后,仍然有很多公民在未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处刑的情况下,被各地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劳教决定”剥夺了人身自由;另外2012年以来重庆市暴露出来的很多公民因为行使正当公民权利被劳动教养案件;这些案例促使申请人产生了研究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废的动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作为律师,是以法律为武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为终身职业的专业人员,更有责任和条件根据自己的研究成果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应当存在或者废除的意见和建议,而上述申请事项所例信息是申请人据以分析研究的最恰当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为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行为,由于社会危害性没有达犯罪程度,而根据有关劳动教养的法律规定应当给予劳动教养行政处罚的,依法是由重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

 

因此,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重庆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申请获取(公开)前述申请事项所列信息。

此致

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申请人:周立新

                          20121128

附: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本申请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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