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去江苏连云港会见一个叫顾成铁的被告人,行前当地律师朋友告知,当地规定律师会见得两人才行,而且当地律师(如果不是辩护人)陪同外地律师会见,还需要到当地司法局去开一个证明。
我是习惯了到什么地方,都想试一下法律好不好使。法律明确规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一至二名辩护人。聘请一人当然就是一人会见;聘请两人也是各自独立辩护、独立执业,同时会见固可,一人会见也理所当然。因此,这次到连云港会见,我也想试一下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当地能否得到执行。
鉴于此行的目的是会见,而不是检验法律的有效性,在准备争取一人会见的同时,我也作好了不让一人会见后再两人会见的准备——找了当地一位律师陪同去看守所,并与该律师一起去司法局开了证明。(如下图)

到看守所后,出示有关手续,接待人员问怎么一个人来。我说法律规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一至二名辩护人,人家只委托我一人担任辩护人,所以我就一人来会见了。接待人员没说别的,就说当时检察院的人正在会见,让下午再来。
我正准备离开看守所,得知检察院的人会见完了,我要求立即会见。看守所当即作了安排,在我进入会见室后,很快将被告人背到会见室给我会见。
就这样,我一人会见成功了。但当地的孙律师却白白浪费了一上午的时间。
这是2012年8月31日的事。
附:管辖异议书
顾成铁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
管辖权异议暨变更审判管辖
申 请 书
本人周泽,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受理灌南县人民检察起诉的顾成铁被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作为被告人顾成铁的辩护人,本人谨对该案的审判管辖提出如下异议:
一、本案案发地属于连云港市新浦区云台乡,被告人户籍所在地为云台乡朱麻村,现居住地为连云港市新浦区,根据法律规定理应由国家连云港市新浦区法院进行审理,而不应由灌南县法院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确立地域管辖的目的,是为了法院就地调查核实证据,有利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方便当地群众旁听案件,是便民、节约司法资源和查明案情、发挥法制教育功能的有效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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