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河案起诉书瑕疵50例之三、之四:
“范前菜”是谁?花梨乡有花山村?
起诉书瑕疵之3:“范前菜”是谁?
起诉书第33页第一项指控黎家父子强占和毁损村民范前菜的房屋、土地进行开采,原文摘录如下:
1、2000年以来,被告人黎庆洪、黎崇刚在马口磷矿开采过程中,村民房屋及地基、院坝开裂,水源遭破坏,代作物种植受影响,村民饮水困难等,当地村民多次找黎庆洪、黎崇川讨要说法,黎庆洪、黎崇刚不但不予以妥善解决,还先后带领被告人黄陆兵、杨松等人对前来讨要说法的村民吴觉忠、王代伦、吴义斌、吴觉平、卢碧先、王永军、吴春芳、刘定菊等多人进行殴打、威胁、恐吓等,并强占和毁损村民吴义斌、王忠志、王代芳、范前菜等人的房屋、土地进行开采。
但在公诉人提供的关于第33页第一项的举证目录中,无论是受害人或者证人当中,没有范前菜的名字,只有一个叫“范前荣”的证人作了证。“范前荣”的证言在贵州省公安厅7.1专案组第45卷第138--141页。
请问公诉人:起诉书所指的“范前菜”是谁?你们没有对“范前菜”受到侵害举证,故应该撤回黎家父子对“范前菜”犯罪行为的指控。
起诉书瑕疵之4:花梨乡没有花山村
起诉书第41页第2自然段称,“2007年底至2008年初,被告人杨松指使组织成员蒙祖玖、吴正刚、蒙政在开阳县花梨乡花山村主任换届选举时,以请吃、送礼、许诺等手段,向尚崇义、吴洪兵、王再祥、陈廷玉等花山村民贿选,破坏基层选举。”
起诉书第22页最后一段称,“1996年,被告人蔡侍冈投资10余万在开阳县水龙乡花山村白岩屯开采磷矿。1999年初,被告人黎庆洪投资38000元月入股与蔡侍冈合伙开采……”
起诉书第24页第2自然段载明,“1998年,潘华安、潘杰梅、姚昌勇三人投资组建‘花山磷矿’,属花山村集体企业,称‘花山磷矿一号井’,花山村委不出钱占30%股份。……2008年,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于2008年12 月4日开阳县‘花山磷矿’和‘龙溪磷矿’整合为开阳‘龙水磷矿’,并签订整合协议。2010年3月4日开阳‘龙水磷矿’与开阳县龙水乡花山村委和开阳县‘花山磷矿’签订了清退协议……”
请问公诉人:开阳县花梨乡并无一个叫花山村的地方,而只有龙水乡才有个花山村。起诉书第41页所指的“被告人杨松指使组织成员”贿选的开阳县花梨乡花山村,是否属于本案被告人所在的贵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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