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群众起诉孙东东侵害名誉权
(2009-04-15 11:37:04)
标签:
孙东东上访群众名誉权杂谈 |
4月15日上午,为儿子王刚被河南郑州两级法院错判刑罚而不断申诉、上访的民女王淑花,在本博主的陪同下,来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提起了名誉侵权诉讼。之前,本博主也一直在向王刚家人提供法律援助。
之前,孙东东通过《中国新闻周刊》发表了“对那些老上访专业户,我负责任地说,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有精神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为了实现一个妄想症状可以抛家舍业,不惜一切代价上访”、“反映的问题实际上都解决了,甚至根本就没有问题。但是他就没完没了地闹,你怎么和他解释都不成”、“把他送到医院就是最大的保障”等言论。
王淑花认为,被告的上述的言论,完全不符合事实。原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明确指出,在群众信访特别是群众集体访反映的问题中,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
王淑花表示,其作为一名老上访户,虽然一直坚持申诉、上访,正像被告说的那样,坚持某一个观点,“不惜一切代价上访”,却并非像被告所说的那样“反映的问题实际上都解决了,甚至根本就没有问题”却“没完没了地闹,你怎么和他解释都不成”。其为儿子王刚被河南郑州两级法院错判刑罚,几年来坚持申诉和上访,是完全有道理的。法院对王刚案件的判决一改再改,就是明证。其上访和申诉完全是为了维护儿子王刚以及自己家庭的合法权利,也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正常当行使。是因为司法机关司法不公正,才导致了原告一再上访、申诉。
王淑花称,被告孙东东对上访群众不加区分,毫无依据地通过媒体宣称,老上访户“至少99%以上有精神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他们为了实现一个妄想症状可以抛家舍业,不惜一切代价上访”,“反映的问题实际上都解决了,甚至根本就没有问题”却“没完没了地闹,你怎么和他解释都不成”,使任何上访群众都无法摆脱“有精神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为了实现一个妄想症状可以抛家舍业,不惜一切代价上访”,“反映的问题实际上都解决了,甚至根本就没有问题”却“没完没了地闹,你怎么和他解释都不成”的污名,伤害了原告这样申诉、上访完全有理的老上访户的人格尊严,严重的损害了原告这样的上访群众的声誉和形象,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同时,被告关于老上访户“至少99%以上有精神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把他送到医院就是最大的保障”等等言论,也让原告感到非常恐惧和不安,随时担心会被处理群众上访问题的有关部门当成精神病人强行送到医院,而使原告反映的问题被根本湮灭,因为,被告孙东东以专家身份发表的言论将可能被处理群众上访问题的部门视为理论依据,而理直气壮地原告这样的上访群众进行迫害。之前,原告已因上访被多次限制人身自由。
附王淑花的诉状
原告王淑花,女,汉族,1957年2月21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旧州乡北顺民屯村143号
诉讼代理人:周泽,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01297271
被告孙东东,男,1959年12月20日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住北京大学,电话:010-62751264
案由:名誉权纠纷
1、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个人精神损失费1元。
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最近,被告孙东东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说,“对那些老上访专业户,我负责任地说,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有精神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偏执型精神障碍属于需要强制的一类”,“他们为了实现一个妄想症状可以抛家舍业,不惜一切代价上访”,“他反映的问题实际上都解决了,甚至根本就没有问题。但是他就没完没了地闹,你怎么和他解释都不成。”对这些需要强制的精神病人,“把他送到医院就是最大的保障”。
被告的上述的言论,完全不符合事实。原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明确指出,在群众信访特别是群众集体访反映的问题中,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问题。
作为一名老上访户,原告虽然一直坚持申诉、上访,正像被告说的那样,坚持某一个观点,“不惜一切代价上访”,但原告并非像被告所说的那样“反映的问题实际上都解决了,甚至根本就没有问题”却“没完没了地闹,你怎么和他解释都不成”。相信任何了解原告申诉、上访情况的人,都不会认为原告像被告说的那样,是“偏执型精神障碍”,“反映的问题实际上都解决了,甚至根本就没有问题”却“没完没了地闹,你怎么和他解释都不成”。
原告申诉、上访的情况如下——
原告是被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错判刑罚的王刚的母亲。
原告的儿媳妇李晓芸,即王刚的妻子,原在河南信阳羚锐大厦上班,由于家庭条件不好,没有关系,被安排在大厦监控室工作。在连续孕育失败并获知孕育失败与工作场所的辐射有关的情况下,李晓芸家人多次要求单位领导给李晓芸调换工作岗位,均未成功。2005年7月15日,怀有身孕的李晓芸去医院检查,发现胎儿已经停止发育。孕育又一次失败。为此,心情极度沮丧的王刚当晚在酒后上妻子单位河南信阳羚锐大厦(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驻郑州办事处产业。下称羚锐大厦)找大厦总经理何明富讨“说法”。未找到何明富,激奋之中的王刚将大厦前台工作人员张某劫为人质,要求何出面解决问题。劫持人质后,王刚对其没有任何伤害、打骂行为,还给其水喝,对其很是关心,并表示歉意说:“哥们儿,今个儿对不住了,回头请你喝酒。”警察到达后,经做工作,王刚将人质释放。劫持人质时间约3小时。之后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绑架罪,对王刚提起公诉。
2006年1月13日金水区法院判决王刚构成绑架罪,但鉴于他犯罪情节轻微,结合其犯罪动机、手段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量刑要素,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因被害人没有申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被告人也没有上诉,金水区法院的判决遂发生法律效力。2006年5月21日,对王刚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生效不到半年,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又将王刚逮捕。原来,在这之前的春节期间,羚锐大厦的总经理、河南信阳市政府驻郑州办事处主任、河南信阳市政府副秘书长何明富,在自己郑州的家门口发现一张诅咒纸条,认为是王刚写的,是在诅咒他,便以羚锐大厦和河南信阳市驻郑州办事处的名义,向金水区法院提出申诉,要求“严惩”王刚。结果,原告之子王刚就受到了“严惩”:金水区法院推翻原来对王刚所作的免予刑事处罚的生效判决,于8月17日再审改判王刚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王刚对金水区法院的再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郑州市中院于2006年11月20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州中院判决下达后,王刚及其家人不服,提出申诉。原告也为此多次赴京上访。
后郑州中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条件,遂于2007年7月31日决定再审。2008年3月7日,郑州中院再审改判王刚构成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三年。
原告认为,郑州中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王刚有期徒刑三年的再审判决仍然是错误的,因此继续申诉、上访。目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决定对我儿子王刚的案件进行再审。
原告之子王刚的案件,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原审对被告免予刑事处罚,再审判十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同一法院作出反差如此之大的两个判决,令人瞠目。有期徒刑十年,意味着王刚的罪行比强奸、杀人的很多情形以及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刑罚还要重,而实际上王刚劫持他人仅仅为了表达正当诉求,而不是为了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目的,而且劫持人质时间不长,期间也没有对人质造成任何伤害,其行为连非法拘禁罪都不构成。金水区法院最初判决对王刚免予刑事处罚,虽然定性不准,但对王刚免予刑事处罚还是基本让人能够接受的。金水区法院再审改判其十年有期徒刑及郑州中院维持该十年徒刑的二审裁定,明显有违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原则,而也违背了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检察机关没有抗诉的再审案件“一般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其不公正性是显而易见的。
郑州中院的再审虽然将王刚的刑罚从十年有期徒刑改成了三年,罪名也改成了非法拘禁罪,但该院忽略了,金水区法院对王刚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生效之后的所有审判,都属于对金水区法院对王刚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的再审,仍然需要遵循检察机关没有抗诉的再审案件“一般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这一原则,三年有期徒刑仍然是对原生效判决免予刑事处罚这一刑罚的加重。而王刚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到三个小时,连非法拘禁罪的刑事立案标准都没达到,完全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郑州中院判处其犯非法拘禁罪明显有误。而且,非法拘禁的最高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只有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才能从重,即使王刚构成非法拘禁罪,其并无殴打、侮辱等从重情节,郑州中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也是完全错误的。
在王刚被控绑架犯罪一案中,羚锐大厦和信阳市政府驻郑州办事处既不是被害人,也不是被告人,无论金水区法院对王刚如何判决,对羚锐大厦和信阳驻郑办的利益都不会有任何影响。因此,羚锐大厦和信阳市驻郑州办事处对王刚被控绑架犯罪一案不应拥有申请再审的权利,法院根据羚锐大厦和信阳市驻郑办的申诉,启动对王刚案的再审,是完全错误的。王刚被法院错误判决,完全是有权有势的羚锐大厦总经理、河南信阳市政府驻郑州办事处主任、河南信阳市政府副秘书长何明富,利用其权势及由此构建的关系网,对王刚进行打击报复。在原告之子被免予刑事处罚释放期间,何明富就曾在单位大会小会上当着我儿媳李晓芸及其家人说,法院能把王刚放出来,他就能把王刚再送进去。
显而易见,原告几年来坚持申诉和上访,是完全有道理的。法院对王刚案件的判决一改再改,也反映了原告上访、申诉是有理的。原告的上访和申诉完全是为了维护儿子王刚以及自己家庭的合法权利,也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正常当行使。是因为司法机关司法不公正,才导致了原告一再上访、申诉。
被告孙东东对上访群众不加区分,毫无依据地通过媒体宣称,老上访户“至少99%以上有精神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他们为了实现一个妄想症状可以抛家舍业,不惜一切代价上访”,“反映的问题实际上都解决了,甚至根本就没有问题”却“没完没了地闹,你怎么和他解释都不成”。孙东东的言论使任何上访群众都无法摆脱“有精神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为了实现一个妄想症状可以抛家舍业,不惜一切代价上访”,“反映的问题实际上都解决了,甚至根本就没有问题”却“没完没了地闹,你怎么和他解释都不成”的污名,伤害了原告这样申诉、上访完全有理的老上访户的人格尊严,严重的损害了原告这样的上访群众的声誉和形象,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同时,被告关于老上访户“至少99%以上有精神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把他送到医院就是最大的保障”等等言论,也让原告感到非常恐惧和不安,随时担心会被处理群众上访问题的有关部门当成精神病人强行送到医院,而使原告反映的问题被根本湮灭,因为,被告孙东东以专家身份发表的言论将可能被处理群众上访问题的部门视为理论依据,而理直气壮地原告这样的上访群众进行迫害。之前,原告已因上访被多次限制人身自由。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特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孙东东向原告公开道歉,明确向公众宣告,原告上访反映的问题是有道理的,原告并非问题解决了或者根本就没有问题却没完没了地上访,以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同时判令被告对原告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象征性赔偿。
此 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