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单刑案仨法院三次再审五次裁判:如此刑事司法!
(2009-02-28 00: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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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刚案刑事再审杂谈 |
近日,本博主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刑事决定书。法院决定对已经历过四次审判、先后产生过三份生效裁判文书的王刚“绑架”案,进行第三次再审。至此,王刚案将迎来第五次审判!
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案件,如此反复折腾,这是为什么呢?
本案的案情是:2005年7月15日,因认为妻子李晓芸连续孕育失败与工作环境有关,在家人要求单位给李晓芸调换工作岗位未果的情况下,王刚酒后持刀上妻子单位河南信阳羚锐大厦(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驻郑州办事处产业。下称羚锐大厦)找大厦总经理何明富讨“说法”。未找到何明富,王刚情急之下将前台工作人员张颖劫为人质,要求何出面解决问题。劫持人质后,王刚对其没有任何伤害、打骂行为,还给其水喝,对其很是关心,并表示歉意说:“哥们儿,今个儿对不住了,回头请你喝酒。”警察到达后,经做工作,王刚将人质释放。劫持人质时间约3小时。次日,王刚被警方刑事拘留,10天后被逮捕。之后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绑架罪,起诉到金水区人民法院。
2006年1月13日金水区法院判决王刚构成绑架罪,但鉴于他犯罪情节轻微,结合其犯罪动机、手段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量刑要素,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因被害人没有申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被告人也没有上诉,金水区法院的判决遂发生法律效力。
2006年5月21日,对王刚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生效不到半年,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又将王刚逮捕。8月17日,金水区法院再审改判王刚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王刚对金水区法院的再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后,郑州市中院于2006年11月20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州中院判决下达后,王刚及其家人不服,提出申诉,并进京上访。郑州中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条件,遂于2007年7月31日决定再审。2008年3月7日,郑州中院再审改判王刚构成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刑三年。
郑州中院的再审判决下达后,王刚母亲仍然不服,一直为王刚家人提供法律援助担任王刚辩护人的本博主也认为法院的再审判决是错误的,并继续代理王刚母亲申诉。
一个并不复杂的案子引出了五次刑事审判,作为羚锐大厦和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驻郑州办事处(下称信阳驻郑办)负责人兼河南信阳市政府副秘书长的何明富 “功”不可没!
在王刚经第一次刑事审判被金水区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后的2006年春节其间,何明富在自家门前发现一张诅咒自己的纸条,认为是王刚写的,遂在在5月初以羚锐大厦和信阳驻郑办的名义向金水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封刑事申诉状,称“法院判处王刚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显属不当”,从而“向法院申请重新审理此案”。法院由是决定对王刚案进行再审。
原审免予刑事处罚,再审十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同一法院作出反差如此之大的两个判决,令人瞠目。有期徒刑十年,意味着王刚的罪行比强奸、杀人的很多情形以及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刑罚还要重,而实际上王刚劫持他人仅仅为了表达正当诉求,而不是为了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目的,而且劫持人质时间不长,期间也没有对人质造成任何伤害,其行为连非法拘禁罪都不构成。金水区法院最初判决对王刚免予刑事处罚,虽然定性不准,但对王刚免予刑事处罚还是基本让人能够接受的。金水区法院之后再审改判其十年有期徒刑及郑州中院维持该十年徒刑的二审裁定,明显有违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其不公正性是显而易见的。而在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检察机关没有抗诉的再审案件“一般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而在检察机关并未抗诉的情况下,金水区法院再审对王刚加重刑罚从免予刑事处罚到有期徒刑十年,还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并得到二审法院维持,更是让人对本案不“一般”的情况满怀狐疑。
或许正因为金水区法院的原审生效判决与再审一审判决和郑州中院二审裁定反差太大,以及再审一审判决和维持该再审判决的二审裁定明显地不公正,又及本案情况的不“一般”,该案经媒体报道后才引起了轩然大波。相应报道在搜狐、新浪、网易三大门户网站,网友跟帖达数千条,而且几乎是一边倒地指责法院的。
郑州中院对王刚案件的再审中,本有机会纠正之前的错误裁判的,遗憾的是,该院没能抓住机会,结果引出了河南省高院的对同一案件的第五次审判。
郑州中院的再审虽然将王刚的刑罚从十年有期徒刑改成了三年,罪名也改成了非法拘禁罪,但该院忽略了,金水区法院对王刚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生效之后的所有审判,都属于对金水区法院对王刚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的再审,仍然需要遵循检察机关没有抗诉的再审案件“一般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这一原则,三年有期徒刑仍然是对原生效判决免予刑事处罚这一刑罚的加重。同时,王刚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不到三个小时,连非法拘禁罪的刑事立案标准都没达到,完全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郑州中院判处其犯非法拘禁罪明显有误。而且,非法拘禁的最高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只有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才能从重,即使王刚构成非法拘禁罪,其并无殴打、侮辱等从重情节,郑州中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也是完全错误的。
本案再审一审判决及二审判决的不公正以及再审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不“一般”情况,固然需要质疑,但作为一个法律人,笔者认为,从制度建设的角度看,对刑事案件再审程序的启动予以反思,也是十分必要的。
在本案中,金水区法院对王刚案再审程序的启动,貌似合法而实则有违法治精神。而检察机关也在此案中扮演了一个尴尬的角色。
作为王刚的辩护人,本博主不仅在法院的卷中看到了羚锐大厦和信阳驻郑办共同具名、盖章的刑事申诉状,而在再审庭审笔录中,也有法庭审理申诉状陈述的诅咒何明富的纸条是否为王刚所写的记录。显而易见,金水区法院是根据羚锐大厦和信阳驻郑办的申诉而启动再审的。
根据法理,任何的诉讼都是利益的纷争,诉讼当事人之间始终处在一个闭合的利益关系之中,任何案外人都不享有他人诉讼上的利益,自然也无权对他人的诉讼提出利益主张。在王刚被控绑架犯罪一案中,羚锐大厦和信阳驻郑办既不是被害人,也不是被告人,无论金水区法院对王刚如何判决,对羚锐大厦和信阳驻郑办的利益都不会有任何影响。因此,羚锐大厦和信阳驻郑办对王刚被控绑架犯罪一案不应拥有申请再审的权利,法院也不应该根据羚锐大厦和信阳驻郑办的申诉,而启动对王刚案的再审。
在二审中,作为律师的本博主曾对法院根据两个没有再审申请权利的单位的“申诉”启动再审,提出质疑。但二审法院抛开律师的质疑,竭力掩饰羚锐大厦、信阳驻郑办的“申诉”对一审再审程序启动及判决的影响,在判决书中表示,各级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判决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经审判委员会决定而可以启动再审。无论郑州中院在二审判决中如何掩饰,金水区法院的再审程序系根据两个没有再审申请权利的单位的申诉而启动,都是难以遮掩的。至于金水区法院在再审中审查诅咒何明富的纸条是否为王刚所写,则已经远远超出了法院再审应该审查的对象范围了。——作为判决作出之后发生的事实,无论诅咒何明富的纸条是否王刚所写,对原判决正确与错误都没有影响,再审中审查该纸条,是毫无意义的,相反倒暴露了法院再审此案的非常背景。
在郑州中院决定再审后,承办法官在与律师的交流中表示,法律规定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判决确有错误可以启动再审程序,而院长发现本院判决错误总需要通过一定途径,法律又未禁止院长通过没有再审申请权利的人的申诉来发现本院判决的错误,因而法院根据羚锐大厦和信阳驻郑办的申诉启动再审程序并无问题。这位法官的说法,也许是符合逻辑的,但却不合法理。
从法理上讲,司法的功能在于定纷止争,法官(法院)应该是消极的中立裁判者,而不能成为纷争的一方。所谓“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的“任何人”当然也包括法官。在纷争已经平息的情况下,无论法院根据与诉讼利益相关人之外的人的申诉或者自行启动再审,挑起纷争,都是与司法的目标背道而驰的。如果法院院长可以不经申诉权人的申诉而“发现”原审判决确的错误,从而启动再审,法院岂不是成了公诉人兼法官,从而可以随心所欲地将案件翻云覆雨!这样,非但不能达至司法定纷止争的目标,反倒可能纷争频仍。
也许有人会说,难道法院发现自己的判决错了也不去纠正吗?笔者认为,这是当然的。毕竟,有法律监督机关,有利益相关人,如果法律监督机关及利益相关人都未有异议,即使法院真的认为错判了,也应该将错就错。西方神话中,裁判天上人间各种纠纷的正义女神裁判纠纷时是需要蒙着眼的,据说是为了在程序上保持公正。法院睁大眼睛去自己“发现”错误判决,在西方是不可想象的。而且,从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法官的意义上讲,法院判决对还是错,在做出之后,就不应该由法院自己来评价。任何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审理本院审理过的判决,其公正性都难以取信于利益相关者:一个法院对同一个案件作出两个甚至多个不同的判决,如何让人相信哪一个是更公正的呢?
在王刚案中,虽然舆论批评的矛头指向的都是法院,但检察机关在该案中扮演的角色也是不该被忽略的。金水区法院判决对王刚免予刑事处罚后,提起本案公诉的检察机关并未提起抗诉。然而,在金水区法院启动再审判处王刚有期徒刑十年的审判中,金水区检察院却派人出庭支持公诉;二审开庭时,郑州市检察院也派人出庭支持公诉。这意味着,或者检察机关在金水区法院做出免予王刚刑事处罚的判决后,对该错误的判决未提起抗诉,存在渎职;或者放任金水区法院错误地对王刚案进行再审加重被告人刑罚,存在渎职,甚至滥用公诉权力。在二审开庭前,作为辩护人的本博主曾向拟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指出检察机关的角色错位问题,一位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也似感到了角色的尴尬,表示不出庭法院的审判就没法进行下去。在这里,检察官分明成了一个道具。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已经沦为了纯粹的无条件配合。在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加重被告人刑罚的情况下,法院实际上充当了公诉人的角色。而习惯了与法院相互配合,而不习惯行使法律监督者职责的检察官,却沦为法院对案件翻云覆雨的法律游戏中的一个配角,这也不能不让人感到可悲。
王刚案中反映出来的种种问题警示我们,立法者或许应该从立法的角度慎重考虑一下法院院长启动再审程序的正当性问题了!在法律修改之前,建议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各级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判决“错误”启动再审进行限制。具体地说,基于刑法保障人权的目的,不妨将法院院长启动再审的权力限于改判减轻被告人刑罚的情形。但从长远来看,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判决错误启动再审的权力应该予以取消。同时,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案件再审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法院进行,以避免具体法院做自己法官的尴尬和同一法院一案两判产生的自我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