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第一案信息:京外四企业起诉或无疾而终
(2008-09-08 11:58:20)| 标签: 国家质检总局反垄断第一案杂谈 | 
今天(9月8日),本律师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一件快递寄给本人、分别给上海中商网络有限公司、江苏南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倍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贵阳高新华美龙技术有限公司的“退件通知”。这意味着,四家京外防伪公司对国家质检总局的起诉将无疾而终。
北京市一中院给四家公司的、落款分别为8月28日和29日的“退件通知”表明,法院在8月22日收到了上海中商网络有限公司和江苏南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8月11日邮寄的起诉材料,在8月28日收到了深圳市倍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和贵阳高新华美龙技术有限公司于8月17日邮寄的起诉材料。该院立案庭收到各家公司的邮寄的起诉材料后,已经登记备案。“退件通知”称,经审查,各家公司邮寄的起诉材料,“缺少下列条件的第15项”(法院“退件通知”所列16项条件的第15项为“在诉权时效内起诉”),“不符合立案要求”,故将材料退还给各公司。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法院的“退件通知”,实际上意味法院以四家京外防伪企业没有“在诉权时效内起诉”为由,对四家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但由于法院未给四家京外防伪企业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意味着四家企业将无法对此提起上诉,以进一步行使诉讼权利。
此前,法院已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就北京兆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四家北京防伪企业对国家质检总局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对北京四家企业和京外四家企业的起诉为何区别对待,法院未提供具体理由。
就北京市一中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北京四家防伪企业将在近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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