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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免予刑事处罚到十年徒刑再到……

(2007-10-23 17:25:55)
标签:

社会/纪实

再审

司法公正

 

 

从免予刑事处罚到十年徒刑再到……
   ——一个刑事案件两次再审的来龙去脉
   周 泽
   

2007年10月18日,我第五次去了郑州,为王刚的案件。之前的7月31日,郑州中院已经决定对该院2006年11月20日才作出生效判决的王刚绑架犯罪一案进行再审。决定再审后,负责案件再审的孙学勇法官曾经两次给我打来电话,让我将代理王刚的所函交过去,并说希望跟我交流一下对王刚一案的看法。相对于一年前审理该案的法官赵建良的冷漠,孙学勇法官显得格外热情,态度也十分诚恳。

 2005年7月15日一早,王刚陪同已怀孕3个月的妻子李晓芸到医院例行检查,医生告诉他们,胎儿已停止发育,必须尽快手术,否则会有生命危险。在得知孩子死在腹中的原因可能与李晓芸工作环境(在监控室工作)有电磁辐射有关,自己的第三个孩子也保不住时,王刚和妻子都哭了。想起家人之前曾多次向单位负责人提出给李晓芸调换工作岗位,而未能如愿,导致妻子怀孕一再流产,当晚,因心情郁闷而喝了点酒的王刚,情绪激动不已,遂决定去找羚锐大厦(河南信阳地区驻郑州办事处物业)领导谈谈。几分钟后王刚拿起菜刀和一个方凳出了门。拦阻不住自己的女婿,王刚的岳父李洪安只好跟在其身后,随之前往羚锐大厦,并报了警。晚上8时左右,到羚锐大厦未找到大厦老总的王刚跳进总服务台,将男服务员张颖劫为人质,拉到大厅内的商店,要求宾馆总经理何明富出面,为其妻子调换工作岗位。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派出防暴警察前去营救人质。与王刚对峙长达3个小时,后警方找来王刚的妻子,并经动员领导出面周旋谈判,最终,王刚放出人质。公安局对人质张颖的笔录显示:王刚绑架过程中没有打骂现象,还拿水给他喝,并对他说:“哥们儿,今个儿对不住了,回头请你喝酒。”

劫持人质事件的第二天,王刚被警方刑事拘留,10天后被逮捕。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绑架罪,将王刚诉到金水区人民法院。2006年1月13日,法院一审判决,王刚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但鉴于他犯罪情节轻微,结合其犯罪动机、手段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量刑要素,免予刑事处罚。这份判决书送达后,王刚服判,而金水区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判决书随即生效,王刚也返回家中。

王刚被判免予刑事处罚不到半年,风云突变。2006年5月21日下午,王刚陪同怀孕3个月的妻子去超市买食品,并送她回了家。其后,还等着王刚回来吃饭的一家人就联系不上他了。夜里12点,金水区法院电话告知,王刚被逮捕了。原来,在春节期间,作为羚锐大厦和河南省信阳地区办事处负责人的何明富在自家门前发现一张诅咒自己的纸条,认为是王刚写的,遂在在5月初以羚锐大厦和河南省信阳地区办事处的名义向金水区人民法院递交了一封刑事申诉状,称“法院判处王刚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显属不当”,从而“向法院申请重新审理此案”。法院由是决定对王刚案进行再审。

8月17日,金水区法院经再审认为,王刚犯罪不属情节轻微,原审适用法律不当,决定撤销第一份判决书,并判处王刚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王刚及其家人不服,在委托郑州的律师提起上诉后,又在上访中通过中央电视台的朋友找到我,希望我前往郑州进行援助。

原审免予刑事处罚,再审十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同一法院作出反差如此之大的两个判决,令人瞠目。而有期徒刑十年,意味着王刚的罪行比强奸、杀人的很多情形以及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刑罚还要重,而他却根本没有对被劫持者造成任何伤害,而且被劫持者对王刚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也没有提出申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而为了准确适用刑法,以保障人权,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没有抗诉的再审案件,一般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显然,王刚案再审一审程序的启动及其判决,都大成问题。对此,作为羚锐大厦和河南省信阳地区办事处负责人兼河南信阳市政府副秘书长的何明富显然“功”不可没!

朋友的面子,离奇的案件,被告人凄凉的家世,小官僚的欺人太甚,使我义无反顾地担任了王刚辩护律师,施以法律援助。

初次到郑州,我发现法官对此案被告人的遭遇是那样冷漠,而且似乎已经准备不开庭审理该案,并已准备维持判处王刚有期徒刑十年的再审一审判决了。这让我感到十分不安。对法官要求我提供书面辩护意见的通知,我明确表示自己必须在公开的法庭上为被告人提供辩护。

基于对王刚案再审程序启动、对其进行羁押的非正义性、一审再审判决不公正性的体认及对被告人个人遭遇的同情, 我代理其家人向法院对王刚提出了取保候审的申请,并先后口头和书面要求对王刚案二审公开开庭审判。同时,还分别致函郑州中院主管刑事审判的有关领导及合议庭法官,呼吁公开、公正审理王刚一案,并明确表明,此案如果不公开审判,并且维持了一审的错误判决,必将产生严重的后果和恶劣的影响。

遗憾的是,郑州中院虽然在11月9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法庭上我及另一位当地的律师也为王刚提供了有力的辩护(见附件:《二审辩护词》),而在开庭审判后的媒体报道所引起的公众反应已经使正义昭彰,但法院仍然维持了离奇地错误的一审再审判决。时间是,2006年11月20日。审判长是赵健良,审判员王哲、钱红军。

郑州中院的判决,后果果然是严重的,影响果然是恶劣的。

接到郑州中院终审判决后,王刚家人即委托我代理对该案进行申诉。在接受王刚家人的委托提起申诉后,我通过网络对郑州中院的判决提出了强烈质疑。(见附件:《十问郑州中院》)之后,南方都市报也以一个半版的篇幅披露了王刚绑架案详情。南方都市报的报道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在搜狐、新浪、网易三大门户网站,有关报道跟帖达数千条。网友们对郑州中院的判决的义愤之情溢于言表。被告人王刚的母亲王淑花也一次次进京上访。对户籍河北廊坊的王刚母亲王淑花的上访,河南有关方面到北京接人,因为其户籍在河北而无法接走处置;河北有关方面到北京接人却又因为是河南的司法问题引起的上访,河北无法解决而难以解决问题,平息上访。

不知道仅仅是为了解决王淑花的上访问题,还是真正意识到所作判决确实是错误的,郑州中院最终决定对王刚绑架案进行再审。

相对于赵建良法官担任审判长作出的引起舆论大哗,被告人家属持续上访,并引致河北、河南两省矛盾,最终导致再审的二审判决,不知孙学勇法官负责的再审将作出什么样的判决。虽然无论这次再审结果如何,作为同一案件上产生的第三个生效判决,公正都已经是模糊的了,郑州中院司法的权威性、公信力,都已经荡然无存了,但我还是期待着郑州中院能够在这次再审中,通过一个公正的判决,最大限度地进行自我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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