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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近道_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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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工资税前扣除的标准

(2007-07-01 14:04:17)
2007-06-23 01:05

2007-03-16 18:56


问:工资所得税前扣除的人数如何确定,对于税前扣除的人数有什么标准或者税前扣除的人数确认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第一条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所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而2006年前半年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仍然按照人均每月800元的标准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财税字[1999]258号)规定: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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