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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博也有潜规则
邓文华
小注:节选自《一份非典型性博士生生存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2011年1月。
在此有必要先问一个问题,即考博是否有潜规则?如果有,那是什么?如果没有,自然也就另当别论。但按照吴思的说法,中国历史上诸多事件的背后往往都隐藏着一种可称之为“潜规则”的东西——“潜规则”一词本身也是由吴思所创。关于此,吴思在《潜规则》和《血酬定律》这两本读史心得中,已有详细、生动的分析和论述。现在,官场上有官场上的潜规则;媒体界有媒体界的潜规则,比如哪些是可以报道的,哪些是不可以报道的,这些都有讲究;演艺界有演艺界的潜规则;医药界有医药界的潜规则,比如这两年颇盛行的“医药代表”,其实就是这种潜规则的具体体现。
因此,若是把中国那句古话“三十六行,行行出状元”,改为“三十六行,行行有潜规则”,也未尝不可。照此类推,我们似乎也可以这么认为,考博也有“潜规则”。不过,在论证之前这还是一种假设、一种推定,而假设这种做法在法律界和教授们那里都是很常见的,也是“可以有的”。因为,这毕竟不是“有罪推定”,不是鲁迅所说“这人没罪,怎么会被杀”。不过,为了弄清楚博士考试到底有没有潜规则、有什么样的潜规则、为什么会有潜规则等这样一些“大”问题,我们最好还是从2004年那件闹得沸沸扬扬的“甘德怀事件”谈起,其经过大致如下:
2004年3月13日、14日,河海大学法律系讲师甘德怀满怀信心和希望,参加了北京大学组织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他所报考的专业是法理学,方向为法社会学,导师为朱苏力。按照甘德怀在《我的北大考博经历》一文中的说法,2004年报考北京大学法理专业之法社会学方向的考生总人数为26人,而报考法理学专业总共有67人。从这些数据可以得知,甘德怀还真是做到了“知己知彼”,以求“百战不殆”。2004年4月6日,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在其网页上公布了初试成绩。4月8日,甘德怀从网上获悉了他的笔试成绩,各科成绩分别为:英语,52分;法理学,84分;法社会学,63分,总分为199分。2004年,北京大学研究生院确定的复试资格线为:英语50分,业务课60分。
这意味着,辛辛苦苦弄了大半年甚至好几年的甘德怀,已经通过了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按照甘德怀的说法,他是“法社会学方向唯一具有复试资格者”,因为他的“总分在法理学考生中列第一”,且是唯一一个各科成绩都过了线的人。4月19日,甘德怀参加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博士研究生复试,其所在组的导师成员分别为:朱苏力、周旺生、强世功。参加复试的考生也是三个,分别是:艾佳慧、何远琼,另一个当然就是甘德怀了。按照甘德怀在《我的北大考博经历》一文中的说法:“艾佳慧是北京大学的法律硕士,其成绩为英语46,法理学83,法社会学60;何远琼去年考过周旺生的博士,在中国网通工作,由于她的学号我不能确定,只知道她的法理学成绩没有达到60。”
甘德怀虽然在笔试中考了第一名,但他最终还是未能走进北京大学的殿堂。相反,其他两个初试成绩没有达分数线的同学,即艾佳慧和何远琼,反而由于面试成绩“突出”,“顺利”地考上了北京大学的法学博士。面对这样一个现实,身为当事人的甘德怀同志如何能接受?在经过复杂、漫长的交涉和申诉之后,他发现自己必须接受这样一个现实,尽管显得有些残酷和无奈。
不过,甘德怀还是想到了互联网,想到了社会舆论,想到了千千万万的中国网民。2004年7月9日,甘德怀在新语丝网上帖出了《我的北大考博经历》一文,把自己报考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参加考试、复试,以及交涉、申诉的全部经过公之于众,并公开质疑北京大学博士招生程序的公正性。此帖一出,立即引发了一场网络大风暴。大体来看,网民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北京大学博士招生程序是否公平公正。
考试公平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这不仅包括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高考,也包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这不仅是考生、家长所关注的问题,也是大学校长、乃至中国教育界人士所关注的问题。事实上,甘德怀本人也主要着眼于此。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当时媒体的说法。
2004年8月12日,上海《外滩画报》刊文指出:《北大博导的信誉危机——拷问中国考博制度》。文章说,网络风暴前期关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北大法学院复试的程序和考题的合理与否上。比如,很多网友质疑,进入复试的艾佳慧和何远琼各有一门学科的成绩低于北大研究生院规定的复试分数线,其中艾佳慧的成绩是:英语46、法理学83、法社会学60,英语成绩比规定分数线低4分;何远琼的成绩是:英语57、法理学57、西方法律思想史72,法理学成绩比规定分数线低3分。两名学生都没有通过初试的筛选,是如何进入复试程序的?指的就是这种情况。
其二,博士生招生制度的缺失。
2004年8月3日,北京学者李隼在《新京报》上撰文指出:《究竟应该由谁来确定博士招考的游戏规则?》。在这篇文章中,李隼首先肯定了目前中国高校院所博士招生中的通行做法,即初试和复试两个环节相结合的做法。因为,这既是“国家规定”,也是当下中国高校院所“招生机构的共识”。其目的是“为了全面考察人才”,“为了防止唯分数论”。“一般来说,博士生人选原则上是在已通过初试的人当中招收。除非复试人选无法满足招生名额,而未通过初试者当中确有比较优秀和适宜的人选。这样,为了有利于人才的选拔,破格也是合理的。”但他同时认为,“现行的博士生招收制度的缺陷,不在于招收方式的制度安排,而在于与此相联系的‘产权问题’”。具体到“甘德怀事件”,他认为:“考生甘德怀是朱教授的招生观念与现有招生制度的冲突的牺牲品。甘德怀按照既定的游戏规则玩游戏,快赢的时候,却有人说,游戏规则变了,所以你输了。这怎么不令人生气呢?”
与李隼观点相左的是,很多人认为“甘德怀事件”凸现的是博士招生制度的缺失。2004年8月5日,著名学者许纪霖在《新闻周刊》上撰文指出:《“北大博士招生之争”映射制度错位》。在许纪霖看来,“甘德怀事件”的核心,“不在于所谓的‘程序不公正’,而是目前的博士招生和培养制度的内在错位所致”,即欧式单一导师负责制和美式导师集体负责制两种制度在中国发生了冲突。因为,欧式单一导师制意味着,“考生从一开始就选定某一老师,从一而终”;而美式的导师集体负责制则执行如下标准:“由该专业的教授集体指导,最后博士资格通过,再选定论文指导老师。”自然,这两种制度都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前者赋予了导师绝对的权力,但程序上有失公平;后者凸显的是程序公平,但在“不拘一格选人才”方面可能会出现问题,这个从美国最近几届的总统大选也可看出一斑。许纪霖认为,现在的问题是,当下中国的博士生招生和培养制度,既有欧式的风格,又有美式的风味。比如,在决策程序上我们采用的是美式的初试、复试,并且对初试、复试的权重和比例做了详细的规定,通常做法是笔试成绩占70%,复试成绩占30%;但我们的博士培养制度采用的却是欧式标准,即导师想招谁就招谁。如此一来,就容易产生像甘德怀那样笔试成绩第一,但面试不及格、不过关的情况了。
2004年8月10日,《中国青年报》刊了一篇题为《规则扭曲与“道德泛滥”——也评甘德怀考博事件》的文章,其中就提到:“甘德怀考博事件的焦点其实是朱苏力等主考方认为是考生自己的能力决定了他不被录取,而甘德怀和大部分网友认为是程序不公导致了他不被录取,规则在不同的行为主体面前已经被扭曲了。而目前的研究生招生规则没有明确笔试是资格考试还是选拔考试,导致了不同的理解,说明规则本身就是有问题的。”
这里明显指的就是博士入学考试制度了。
由上可知,博士入学考试不是有没有潜规则的问题,而是有什么样的潜规则问题了。因为,有没有潜规则不仅涉及逻辑判断问题,而且还涉及叙事学方面的问题。比如,安徒生笔下的皇帝新装,皇帝本来是一丝不挂的,但大家硬是说他穿了,而且很漂亮、很高贵,甚至很能凸显国家的繁荣昌盛。这是因为,制作新装的骗子把能否看见与看客是否为蠢者挂起了钩,即能见者为“能”,不能见者为“愚”。所以,看客出于否认自己“不能”的缘故,都只好说自己看到了,而且是很显然地看到了。当下中国的博士生入学考试也存在类似的情况,比如博士生导师、教育主管的官员肯定会说是公平公正的,他们还可能会说,如果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那也是极个别现象,绝对不能代表整个博士招生、培养之全部。人们甚至还可以说,世界上没有一种制度是完美无缺的,中国的博士招生、培养制度自然也不能例外。再者,我们还可以说,现在不是在不断完善么?不是在不断改革么?完善、改革总要有一个过程吧?总要给一点时间吧?
以上谈的是“甘德怀事件”,下面我们再来看看当下中国博士入学考试到底有哪些潜规则。在我看来,当下中国的博士入学考试至少有以下三个潜规则:
第一,导师决定权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就必然出现“导师想招谁就招谁”的情况。在此,需要强调和说明的是,博士作为一项高层次、研究型人才培养,导师的选择权和决定权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毋庸置疑的。如果导师发现招进来的学生不能与其很好地沟通和相处,那么诸如传承薪火、开拓未来之类的问题就根本无从谈起。但现在问题是,在中国这样一个特定语境下,要指望绝大部分导师(在中国还是有公平或比较公平的博士生导师,但为数不多)都公平公正地实施这项原则,恐怕就有点奢望了。意思就是说,谁是人才谁不是人才,谁有潜力谁没有潜力,这样的问题很难说清楚。如果说笔试成绩很难判断出一个人的真实水平,但问题是几分钟或十几分钟的面试就可判断出一个人的真实水平?要知道,1905年爱因斯坦发表相对论的时候,全世界都没有几个人看得懂,因此他的论文经常被退回来。
因此,考生应该在考前与自己所报考的导师多联系,即使不能登门拜访,但也要电话或E-mail联系。有的导师比较人性化,他会明确告诉你当年报考他的学生人数是多少,有的甚至还会提醒你当年就不要考了,因为他自己的学生要考,或者同单位的老师要考。
第二,复试走过场原则。
因为导师在考前决定好了下一年谁可以读他的博士,谁可以不读他的博士——或者谁不可以读他的博士,所以考试就成了一个形式和过场。也就是说,笔试成绩出来后,只要他想招的学生不是表现得太差——事实上也不可能太差,除了英语成绩可能会“出乎预料”,但专业课往往都是高分,他就会招原先想要招的学生。更何况,即使他想招的学生英语成绩没有达到分数线,但也是可以“破格”的。所以,与其说复试是考察考生的综合能力,还不如说是走一下过场。
第三,不交涉、不申诉原则。
所谓的不交涉、不申诉原则,就是当你发现自己笔试得了高分甚至第一,但却因面试不能顺利通过被刷下来了的时候,你也要有足够的勇气、信心和宽容,去接受这一现实,尽管它可能有点残酷。这时,你可以多向鲁迅笔下的阿Q学习——二十年以后依然是一条好汉;或者退一步海阔天空地说,考上了又怎么地;甚至,你还可以蔑视这博士考试制度,宣布从此以后拒绝再玩,但你也千万不要去向谁或什么单位申诉,因为这是没有用的。
比如,你向所报考的博士生导师交涉、申诉,人家可能改变自己当初的决定吗?如果硬是要人家改变这一本已不可改变的事实,这不是在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吗?人家不是在否认自己先前的所作所为吗?所以,向导师交涉、申诉基本上是没有什么用的。而后,你可能想到向你所报考学校的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交涉、申诉,但老实说,那同样也不会有什么结果。理由很简单,因为从根本上来说人家都是同一个单位、系统,在同一个屋檐下、同一片蓝天下,人家不可能作出对学校名誉不利的判决。尽管你所报考的博导在笔试和复试中,可能存在人情用事甚至舞弊的情况,但那也是“可以有的”,因为“这毕竟是在中国”(人情社会),你又何必太较真。如果你硬是要向主管单位交涉、申诉,人家也不会作出对你有利的判决,因为判博导舞弊就意味着学校也舞弊。这种事情被媒体曝光、放大之后,对学校的名声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我想任何一个稍微有头脑的人都想得明白。当然,既然你提出了申诉,人家自然也要走走过场,也要调查调查,但最后的结果往往都是“博士生入学考试基本上是导师想招谁就招谁”。
相反,你不去交涉、申诉,而是好好准备来年再战,或者屡败屡战,那么你先前报考的导师还有可能被你的真诚所打动——这也是人之常情,人家还可能在往后的岁月里给你一个机会。因此,交涉、申诉是没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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