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汤不换药:由“非法同居”到“无效婚姻”
人大代表建议用“无效婚姻”取代“非法同居”
2007年3月12日
星期一 文/视点阿东
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在当今的社会已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就是我国对所谓“非法同居”的司法解释。
为此,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提出建议,废除非法同居概念,代之以更加科学、文明的法治概念即无效婚姻,以保护公民权利。就此,笔者认为,无效婚姻与非法同居,在实际的操作中,这其实是两种提法,而归属于一种结局。
首先,就“非法同居”而言,如今虽属法律范畴,但放诸于现实生活中,其法律的约束力几近为零。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比比皆是。其中,最大的人群可能要数是大中专学生和打工一族了。未婚同居者的主要动因有:1、彼此感情的需要;2、对异性性的一种向往;3、生活上的互相依靠;4、试婚者等。在他们的眼里,未婚同居是很自然的一种现象,而根本未想及“非法”之概念。至于日后,或产生矛盾,或顺其自然地分手,就更注定了是一种必然的结果。要说就此有什么纠纷诉诸法律予以解决,这种概率和可能性都是非常小的。所以,有无法律的概念来加以定义未婚同居,这对广大未婚同居者来说已是无关紧要。
再说“无效婚姻”的提法,从字面上看似乎“和谐”了许多,但从实际执行来讲,却并未能比“非法同居”有太大的差别。按韩德云代表的建议,若将“无效婚姻”视为道德观念来理解,笔者认为,此举也只不过是“换汤不换药”而已!因为,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未婚同居已由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上升为一种大众的默许和认可,其已然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固有法律的制约。这是否也就是所谓的“非法同居”在向“无效婚姻”之道德范畴的悄然迈进呢?或者说是法律在对未婚同居的一种无奈的让步?笔者释然。
所以说,是否取消“非法同居”之法律规定,或者说是否取而代之以“无效婚姻”的提法,这在广大未婚同居者的实际生活中已无太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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