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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买断工龄”与“焚书坑儒”

(2007-11-12 1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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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录

职场故事

产经/公司

华为

任正非

分类: 木子斫评论

    近读吴春波教授的《乱谈“规避法律”》很有感慨,今天转载过来与大家分享吴老师的观点。

    在读吴老师的文章之前,我们先看看有关信息:

    1、据有关资料,中国企业面临着如下的生存环境:竞争越来越大,是十年前的3.3倍;寿命越来越短,是十年前的20%;利润越来越少,逐年递减10%;每5年中100家企业就有78家破产。据全世界企业的统计:富过2代的为30%,富过3代的为10%;100家企业,五年后只剩下22家,十年后只剩下5家。这使我们想起任正非的那句名言:活下去是企业的硬道理!

    2、华为从2万元起步,今年的销售额可达1200亿,创造了中国民营企业快速发展的神话。在华为工作的员工,个人收入过1000万的已达上千人,过百万的不下数万人,中国的哪一家企业做到了这一点?是联想,还是海尔?联想和海尔远远不能和华为相提并论,不是一个层次。因为华为所打造的优秀团队和自身强大的研发力量,使它具备了冲击国际市场的能力。这使我们想到了任正非的“利益均沾”和“普惠员工”的管理思想。

    3、据媒体最新消息,在深圳市有关部门对华为进行调查之后,全国总工会也凑热闹,派出大员前往华为进行调查,但至今没有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另外,据说华为的这次人力资源变革已经结束,只有100来人因个人原因没有重新上岗,或许这些员工早就有了离开华为的打算,恰好等到了这次难得的机会,要么另谋高就,要么自己创业,其他的员工都已经重新上岗,况且薪资待遇有了提高。

    好了,不说这些了,还是请大家欣赏吴老师的文章吧。

 

《乱谈“规避法律”》

    近期,围绕着企业及新《劳动合同法》的争论,其中涉及最多的一个词,是规避法律。本人不是法律专家,不太懂法,无法从法理的角度研究。在此,谈点想法。

    法律与规定是否可以规避?完全可以,也完全不可规避。

    后者如今年“半夜鸡叫”的“5.30”,你规避得了吗?除非你有“深喉”,事先听到了消息,但有多少人能有这种资源?

    法律可以规避,处于立法者的意愿。

    立法机构将法律实施时间,滞后于批准与公布时间,其间的时间差,就是赋予法律客体的一个规避时间。至于法律客体做不做规避,不是立法者的事。是法律规范客体的自由裁量。

    规避无善恶之分。

    如果,政府宣布明天全民戒烟,否则重罚。那我今天晚上,在大街上或家里,猛劲地抽一晚上,是善,还是恶?

    规避是否出于恶意,甚至挑战法律的所谓尊严?其实没有那么严重。

    比如,北京实行汽车单双号出行的规定。那些不愿坐公交或骑自行车,并且财富有足够的人,完全可以买两辆汽车,一单号,一双号;我们能说什么?法律再规定,周一,开尾数是一,周二开尾数是二,以此类推。人家可以卖七辆车,只要保证每辆车车牌的尾数不一样,就行。除非法律禁止所有车辆上街。

    规避无善恶之分。

    规避的原因是有规避的时间。

    规避的前提是法律还有漏洞。

    规避是基于自由裁量的选择。

    规避是趋利避害的理智决策。

    规避的条件是有规避的力量。

    规避是对将施行法律的敬畏。

    媒体报道后,突然冒出那么多劳动法专家,高谈阔论,激扬文字,义愤填膺,口诛笔伐。

    对于一些所谓专家的言论实在不敢恭维。

    不知这些专家早干什么去了?

    为什么不做应对性的研究?

    为什么不早做调查研究?

    为什么个个都是事后诸葛亮?

    为什么只能根据媒体的一些报道,作出片面的武断的结论?

    看来“书生误国”,“百无一用是书生”,“秀才造反,十年不成”,“理论是灰色”等论断,还真有些道理!

    看来当年秦始皇坑儒,还真有些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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