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溯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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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7日,国务院在《关于同意设立“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的批复》(国函【2016】162号)中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的《关于设立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的请示》“同意自2017年起,将每年6月第二个星期六的“文化遗产日”,调整设立为“文化和自然遗产日”。
这意味着,从2017年始我国将迎来“文化遗产日”的升级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这与联合国颁布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实现了无缝对接。回顾历史,这是这个纪念日从无到有的过程,是文化自觉的体现,也是我国步入全面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时代的见证。
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提出:“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岁月中,中华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与此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许多问题,形势严峻,不容乐观。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
呼吁设立中国自己的“文化遗产日”是社会各界的普遍愿望。包括时任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中国文联副主席冯骥才等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多次提出建议。但鉴于国家对各种纪念日的设立,十分慎重,“基本上处于控制阶段”(时任文化部长孙家正在2006年5月25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为首个“文化遗产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所言)。
因此,2005年7月19日,由谢辰生先生起草,郑孝燮、宿白、吴良镛、徐苹芳、傅熹年等11名权威学者上书中央,最终使“文化遗产日”的设立成为了现实。
时任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专访时,对“文化遗产日”的公布方式颇为感慨:“原来我们以为是由国务院办公厅发个通知,这也是一般的惯例。但这一次,温家宝总理主持会议说以国务院的名义发这个通知,规格上去了。”
文化遗产日的设立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保护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和战略远见,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关注和保护文化遗产。(穆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