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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乐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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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09年曾经写过一篇关于师生恋的言论《“师生门”在警告我们什么》,当时还是个不谙世事的幼童,现在却感觉其实也没什么,两情若是久长时,又岂在朝朝暮暮。情理中,爱情应该说是最美好的,它不仅使相爱的人甜甜蜜蜜,而且还能孕育新生命。
网上搜索“女老师恋学生”谷歌约 1 670 000 条结果,百度约2 150 000条结果;搜索“男老师恋学生”谷歌约970 000多条结果,百度约14 300 000条左右;搜索“师生恋”谷歌约970 000 4条,百度约190 000条。
这个数量相当的惊人。师生恋,却令人百般无奈,批也不是,赞也不是。个人而言,不会去反对师生恋的发生,只是和未成年学生,发生恋爱关系,并多次发生性行为,似乎有些不合情理,或者说有些倚老卖老,欺骗幼儿感情。
先来先看一下最近看到的新闻。据台湾“今日新闻网”报道,一名外型清秀刘姓女老师(37岁)竟恋上年仅14岁的男学生,2人先后发生8次性关系。学生家长告上法院,法院一审判处教师8个月徒刑;上诉二审期间,女老师2度与男学生约会,2人不时出现拥抱、亲吻等亲密动作,法官审酌被告无视师生伦常,重判她1年8个月。法院、检方都插手了,按理说也应该有说收敛,不过,这名老师并不如此——刘姓女老师强调即使被判刑,也要信守2人的爱情承诺。
由此可见,俩人的爱情是这般山盟海誓,海枯石烂,倘若果真如此,那是三生三世都不变的信诺。我们有理由为他们祈祷,祝愿他们能够白头皆老。毕竟,众人围观唾骂的师生恋,维系下来,实属不易。
但是,我们有理由先看一看我国的法律:《刑法》规定与不满14周岁男/女孩发生性关系,即使男/女孩为自愿,也构成犯罪。奸淫儿童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有明文规定,为何爱这个物什让37岁的女老师魂不守舍,执意与这名未满18周岁的孩子恋爱,并多次发生性关系。这不禁让人产生联想:一个37岁的女人,久久找不到挚爱,心里的欲火不知道如何宣泄,作为女人,谁不希望有人爱、有人疼,谁不希望有个男人陪伴,有一个温暖的怀抱,还有一个依靠的臂膀。
我们不得不说,这个女老师此举有些不道德。14岁,年龄应该不会大,心智还未成熟,而且尚在发育,过多的性行为,会给孩子的成长和发育带来弊端。
罗兰曾经说过:“当两人之间有真爱情的时候,是不会考虑到年龄的问题,经济的条件,相貌的美丑,个子的高矮等等外在的无关紧要的因素的。”这句话说的如此经典。我们坚信,不管是什么立案,都有它存在的必然性。爱情只有当它是自由自在时,才会叶茂花繁。但是一旦愉悦这条底线,将不再是自由与非自由的关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