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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大学生签“生死状”不可取

(2010-11-11 10:01:59)
标签:

山东建筑大学

济南时报

雪山无尘

校园

分类: 呓★锐评

学校与大学生签“生死状”不可取/张乐臣

117日,记者在山东建筑大学调查时发现,该校学生确实在学校的要求下,签订了《山东建筑大学教育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其中约定学生出现自杀、自伤等情况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119日《济南时报》)

 

引起热议的是“协议书”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责任,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其中包括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及学生自杀、自伤的等6项内容。

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文件认定。其中包括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等4项内容。“附则”中写道:“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本协议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我想继强制背书包进课堂、强制充饭卡进食堂吃饭、禁止学生看湖南卫视之后,又一雷人举动,这不禁让人们思考:学校为什么要与学生签订“生死状”?学校是在回避责任,还是在故意亵渎学生生命?学校领导的良知何在?

俗话说,一日为师终生为父,学生在外读书,学校本应该提供家一样温馨的环境,供学生读书,学校本应该如一位严父慈母般对待每一个学生,让外地的学生感到不孤单,让本地的学生感到更融合,这样的学校,岂不是人人向往之。

签订“生死状”,这难道就是严父慈母对孩子们的“馈赠”?

签订“生死状”无非是学校平怕学生出事,自己受牵连。既然能够预知学生会“出事情”,为何不去预防,反倒推卸责任,这实在不是一所大学所为。当然,条令中的一些规定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是断章取义就不大可取,《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有规定,在校期间,学生发生意外,学校也应承担不部分责任。

前段时间,还有学弟学妹讲,大学除了作业、上课,他们真的找不到一个可以充实自己生活的方向。大学理应给人们一个更加安逸、舒适的环境,去奋斗,然而,这一系列的大学“新规”倒是更加让人们对大学失去信心。“大学无用论”再次被端上议台。

一所大学,不想着如何提高教学质量,不想着如何优化教师资源,总是想着去谋划如何开脱责任和回避矛盾,如何明哲保身和事先责任预防,那么,“大学问”只能成为纸上或者残留在人们脑海中的美好记忆了,而大学的这种教育,只能是一种畸形的教育责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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