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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5毛钱判4年引发的思考
今天在群里聊天,看到了这么一则新闻《广东男子抢劫小学生5毛钱被判4年罚1000元》——男子打劫毫无防御能力的小学生,虽然只到手了5毛钱但依然构成抢劫罪被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000元,20岁的李福寿是广东英德人,由于自己身材瘦小,便想到从毫无防御能力小学生身上抢劫钱财,事发后,两名小学生在老师和家长的陪同下报案,警方很快将李福寿抓获归案。法院审理认为,由于他选择了未成年人作为作案对象,还扰乱了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秩序,影响恶劣,应予以严惩。
应该说这样的判决真是大快人心。李福寿的案件我觉得是一个很好的典型,区区五毛钱就足以判刑处罚,这不只是因为抢劫的是小学生的缘故吧,或许法院醉翁之意不在酒,这是杀鸡给猴看。
但是,笔者觉得有一点是疑惑的,之所以对李福寿施以重型是因为他上头“没人”嘛?如果法律都是这么公正,执法者都是这么正直,那就不会再有或很少有此类事情发生了,可惜我看到的和听到的大都不是这样,所以当我看到这个新闻时,我有点迷惘:抢劫小学生5毛钱被判4年是喜是悲?
喜的是有关部门能够如此严惩恶人,还社会公正、正直之风。我想这股风刮得很好,同时也希望如此能够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我们的执法者在处理这样的案件时候,能够更多的为受害人考虑,而不去考虑被告人的背景有多么的深厚。
《少年包青天》想必是大多数人喜好看得电视剧了,它的主线就是邪不压正,庞太师在怎么强硬,在怎么权力遮天,但是包拯偏偏和他作对。包拯的大公无私,为公平正义而视死如归的精神,理所应当的是我们每个司法人员学习的榜样,我们现在也理应发扬这种精神,使我们国家的法律神的人心。
但是如果在现实社会中,我们的司法官员遇到了庞太师该如何是好?是依法行事,还是以情行事?这值得我们深思。这正是笔者所顾虑之处。
宋范仲淹《岳阳楼记》中讲“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不过,现实的某些人,却未必如此“大公无私”。 备受社会公众关注的“杭州70迈”事件或许是一个典例。因为肇事者胡斌的母亲陆红英是政协委员,事情发生后,所以的人都不敢吱声,包括网站上的帖子也是被清理的一干二净。事发后,胡斌家人还想以数额不菲的补偿金对死者家人进行补偿,最后被谭卓家属驳回,因为他们知道儿子的命多少钱也换不回来了,他们要讨个说法。还是那句话“邪不压正”,网民的力量是强大的,终于纸包装不住火,这件事情发生一个星期以后,相关部门、媒体、电台才开始陆陆续续,“比较委婉”的报道。事情的最后是大快人心的,金钱没有战胜理性,肇事者最终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说到“赔钱减刑花钱买命”,倒是让我想起两个案子来:孙伟铭和“大白糕”案(见文末附录)。孙伟铭被判无期徒刑,“大白糕”被判死缓,懂法的人应该都知道这样意味着什么,它意味着有朝一日,这两人还有重见天日的机会,就看他们怎么做。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深思:这样的做法可取么?有了这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会不会还有第二个、第三个,以及像富士康“跳跳”一样,来个第“N”个吃螃蟹的人,要是那样的话,恐怕篓子捅的有点大了。
我不敢妄加评论这种原则是对还是错,但是一些网友的声音我觉得有关部门还是应该考虑的。网友烂泥巴称“不是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那怎么一旦犯了罪就可以拿钱买命呢。那还要法律干啥呢?那不就成了穷人犯罪就该死,富贵人犯了罪就可也拿钱买命,试问:难道富人的命就是命,穷人的命就不是命吗?“一定条件下允许以钱买命,觉得这个社会很不安全,有钱更大程度上能左右别人的生命,而不受应有制裁或制裁太轻微!”网友天王盖地虎说。
附录:
孙伟铭案
2008年12月14日下午5点左右,成都市成龙路上,重庆崽儿孙伟铭驾别克,先撞上了一辆比亚迪轿车,后又与多车相撞,造成4死1重伤的交通事故。事后警方鉴定,孙伟铭属醉酒驾车,同时还是长期无证驾驶。成都市中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判处死刑。孙上诉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孙家另还赔偿100万元给几个受害者。
“大白糕”案
2007年3月21日那天,外号“大白糕”的重庆同晖集团董事长汪显东死在自家别墅床上。警方多次进行尸检,发现他的胃里有不正常的物质,其妻刘祖芬承认是她谋杀了丈夫。检方指控,刘祖芬因家庭琐事对丈夫产生不满,蓄意将其杀害。夫妻二人曾在2005年闹过一次离婚,汪显东拟定了一份离婚协议,别墅等归刘祖芬,还另给她800万元。由于种种原因,两人没有离婚,后来双方关系逐渐改善。市五中院和市高院两审均以故意杀人罪对其判处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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