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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知识分享一:如何判断企业重组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2013-04-10 12:01:56)
标签:

合理商业目的

并购重组

特殊重组

分类: 并购重组、金融资本税务

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和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第4号公告《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4号公告),规定了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一条重要要求,即“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规定还就“合理的商业目的”作了解释和说明。但是,仅仅依靠这些描述性的规定,很难判定什么样的商业目的才是“合理的商业目的”。各地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对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的判断,也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是,目前尚缺少具有广泛可操作性的指导性意见、明晰的判断标准和以资参照的具体示例。
    事实上,对于非居民企业实施股权收购,可能不仅仅出于税收上考虑,还可能出于法律环境,以及投资保护、外汇管理制度、审批要求和营运灵活性等多方面考虑。由于客观上诸多非税收因素的存在,直接判断商业安排的“主要目的”是否是避税,相当困难。目前关于“合理的商业目的”条款,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突出的问题是:当企业重组存在商业利益和税收利益等多重利益时,如何甄别企业重组真实的商业目的?


    建议:

    一是在重组具有多重利益(包括税收利益)的情形下,应全面综合考虑企业重组各方面因素,科学判定合理商业目的的内涵,尽量减少自由裁量空间。
    二是在关注企业重组前后税负变化,判断交易目的是否具有正当商业意图时,应特别注重以下因素:重组安排是否仅存在税收利益而无实质性商业利益,重组安排的税收结果与商业结果或经济结果是否一致,重组交易各方是否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交易,重组安排的法律形式和重组交易实质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别等。
    三是针对基层税务机关普遍反映的“合理商业目的的文件规定太笼统,可操作性不够,应更多地依赖税务人员的甄别和判断能力,应加强对境内关联企业在重组过程中的相关交易实施反避税调查”等意见,笔者认为,中国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理论上境内企业之间不存在通过转让定价等方法避税的动机和可能,因此不应在国内居民企业之间实施反避税调查。
    四是对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合理的商业目的”的解释不同,笔者认为,过去传统的税法解释,是以“有利于国库”的价值取向,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目前应更加重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税法解释方面,世界各国越来越倾向于有利于纳税人的解释,以防止税法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侵犯。在中国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已经被写入宪法的背景下,将“有利于纳税人”作为税法解释的价值取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遵循这一价值取向,在以“合理的商业目的”的判定据以征税时,应该把“有疑则不课税”作为最重要的原理,即在法律条文的文义呈现出模糊性而使是否课税成为问题时,相关解释应承认并肯定纳税人的利益,选择不予课税。

 

节选自《企业重组:税收征管实践中的几个难点问题》作者:魏志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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