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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要为后人留下一部断代史?

(2006-12-21 22:48:39)
  民歌(或民谣)以其独特的社会价值在中国已存在了数千年,古代还催生出一个专门的职业——采风官。据说传世的《诗经》就是被采集并汇总而成的。我们今天能读到的这些乐章,应该感谢那个时代还没有一种叫“备案审查”的制度(或者说当时的“备案审查”还没那么严)。以今天的标准来衡量,“有女怀春,吉士诱之”这样的句子多半要审查掉,因为“格调低俗”;而“硕鼠硕鼠,无食我黍”则肯定会被过滤,并且要追查原作者,理由如果不是“诽谤”,那就是“泄露国家机密”。
  几千年后,中国迎来了一个叫“网络”的怪物,据说在这张看不见的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相对于网下绵延了千百年的熟人社会,网上那是一个十足的陌生人社会,于是,一些音乐人以为国家真的没办法知道他们是谁,就放肆地开展他们的自由创作。比如有个叫余洪泉的小子,不但唱什么“轰轰烈烈一声,特大矿难再次发生,中央三令五申,还是一纸空文”,还以民工的身份唱出“虽然我穷过你,但我们是平等的,亏你还受过教育,习惯狗眼看人低没天理”。这些唱词被网友评价为“每一句听着都普通,每一句又都尖锐得直刺骨髓”。到了伤人身心于歌中的地步,如果不予以及时控制,后果的确不堪设想。更让人无法容忍的是,有些网络音乐人,以为自己做的是地下音乐,就可以为所欲为,“想唱就唱”,比如那个MC Lucy的,竟然把上海某地下性工作者的一天,都如实搬进了一首叫《上海K姐》的歌中。这还得了,即便是反映社会现实,也得依《内参》的途径,先报领导同志阅,怎能如此无组织纪律,直接在网上公开?
  网络音乐如此良萎不齐,格调低俗,为了“倡导网络文明,建设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加强网络音乐管理”当是必然的。所以,文化部日前出台了一个《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指出,今后凡在境内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批准进口或备案;网络音乐企业对不以赢利和商业营销为目的的网民自行模仿、编创和表演的音乐产品要加强审查(新京报12月11日)。
  以我这个小网民的心态看来,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对网络音乐产品进行规范是完全有必要的,再恶搞的音乐作品也是作品,也有依附于作品之上的神圣权利,你可以顶它,也可以鄙视它,但不可以侵犯它。如果仅仅为了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都是现成的法律依据,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何须劳动文化部费心。而如果总有些网络音乐涉嫌诽谤,轻则可依《民法通则》寻求救济,重则可按《刑法》定罪量刑。《意见》只是一部门规章,既非立法,也非司法解释,以一个显然并非法律的“网络文明”来试图建构一个“道德标准”,对网络音乐实行审查,试问谁来审查,如何审查,依谁的“文明”审查?“一百个人,就有一百个哈姆雷特”。一百个审查者,也就有一百个审查标准,承载着社情民意的网络音乐经得起因人而异的审查吗?
  网络音乐本就是草根文化,这一音乐形式决定了其作品多是“下里巴人”,而不是“阳春白雪”。如果文化部需要八首网络音乐的话,可以参照八部样板戏,去营造一个他们所认可的“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但是,当行政吞噬了艺术,再吞噬了市场之后,网络音乐还能有繁荣和健康吗?我们的后人还能读到今天的《硕鼠》与《蒹葭》吗?
  老实说,我很是悲观。看了三大门户网站上网友的评论,我发现,悲观者不只我一人,而是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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