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沉重的话题,而在各种车将人撞死的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最终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这不得不让人心生疑惑:我们中国的法律没有一个核定的标准吗?还是法官们的执法标准是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心情而异?
说到驾车将人撞死,我们从源头上分析,应该可以有两类案例:交通肇事与危害公共安全。
让我们分类各种驾车撞死人的案例:
一、无过失地将人撞死:比如开车正常的,但行人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悲剧产生的,这一点我们下面就不展开讨论了。
二、司机有责任的交通肇事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比如疲劳驾驶或是疏忽大意,按照常理推断,司机不会被判死刑。
三、司机交通肇事之后逃逸的,会被加重惩罚力度,但一般也不会被判死刑。
四、闯红灯、闹市超速严重、飙车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这个算普通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
五、醉酒驾车导致他人死亡的,这个算普通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
这些疑惑当然是需要所谓的有关部门来解答。
而我们的疑惑是从现实出发:
一、杭州胡斌驾车闹市飙车致人死亡,家里赔偿113万,被判三年;(09年5月)
二、成都孙铭伟醉酒驾车致人死亡,被判死刑;(08年12月)
其他例子我们就不举了,这两个例子一对比,从恶劣程度上说,成都一案死亡人数更多,共死了四个人。但从出发点来说,杭州一案同样恶劣,那判决结果为什么相差会如此之大?难道是杭州的赔偿113万就减轻了罪责吗?
如果成都一案成为铁案,那我们不禁会产生另外一个疑问,南京江宁区一男子酒后驾车撞死五个人是不是肯定会被判死刑?如果他不用判死刑,那成都一案怎么解释?如果他判死刑,杭州一案又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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