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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法让我们丧失了对弱者的同情

(2009-07-01 09:49:30)
标签:

弱势群体

死者

车主

弱者

杂谈

    2009年6月又发生了一件说不出滋味的事儿,一位车主将车停在泊位内,结果一位喝酒之后骑三轮车的收购破烂的人撞上了静止的车,结果不治身亡。这本是一件悲剧,但在悲剧之后,又诞生了一场闹剧:按照道路交通法76条,车主要赔偿10%以内的死亡赔偿金。

    先看看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如果说南京彭宇扶起老太太反而被诬告赔偿好几万这事让全国人民不敢做好事了,那么76条就让人们再次丧失对弱势群体的同情。

    原本在此事中,最值得同情的莫过于失去生命的拾荒者还有他的家人,命没了,又是低收入家庭,这样的生存状况算不算弱势群体?但我们在进行报道的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络几乎都忽略了死者的弱者这个标记,而全部将注意力转移到车主的“冤枉”上来,甚至连死者姓甚名谁来自何方年龄多大相关信息统统为零,这说明在此案中,死者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同情。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第一便是新闻价值作怪,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中国每天都有大量的人死于非命,死多了,大家也就麻木了。拾荒者死了并没有多大新闻价值,而车主无责受罚才是焦点。得到关注的是无辜的车主,被遗弃一旁的便是死者。

    第二才是根本原因,因为道交法76条首先就不合情合理!不合乎情理的法我们可以将其称为恶法:没有责任依旧被判罚。就如同车主所说:如果死者当时撞到了树,撞到了墙,这个树的主人和墙的主人是不是也要赔偿?停着的车与快速行驶的三轮车谁是弱势谁是强势?当一件出现死难者的案例中,死者居然不是案件焦点,我们可想而知这背后有多么荒谬。

    那76条出台的根源是什么?无责赔偿的依据在哪里?我想道貌岸然的所谓专家肯定又出来说:为了保护弱势群体。

    我靠!弱势群体,开车的相对于行人确实是强势,那停在路边的车也是强势吗?

    开宝马奔驰通常是强势,开公家的车必定是强势。请问开QQ奥拓也一定是强势群体吗?在私家车越来越普及的今天,以是否拥有车来判断此人是否属于强势群体是不是很可笑?一刀切?

    辛苦送货的货车司机是否也是属于强势群体?

    开宝马奔驰的人也不能一辈子呆在车上,等他们下车的时候,他们就是行人,他们这时候是不是理应成为弱势群体了呢?

    所以这个根源就基于一个可笑的理由,而这个理由也造成了另一种心态:盲目的仇富。你有车就该有钱,有钱就该赔人家没车的!

    那试问一个平时开奔驰的今天走路闯红灯,自己撞上一辆速度缓慢的QQ车,结果自己受伤了,是不是这个伤者就是弱势群体了呢?这不是极为可笑吗?

    有钱人有车族多,但不代表每个有钱人都开车;开车的人很多也是在讨生活。车与钱有一定关系,但不能划等号。

    道路交通法76条却无形中助长这样盲目地仇富心态,不合情,更不合理,只有合他们自己定的法!

    拾荒者的死与无辜却要赔偿的车主,谁成为了事件焦点?谁是受害者?

    最弱势的死者理应受到的关注与同情全部转移到了冤枉的车主身上,这不是恶法作祟又是什么原因呢?

    76条的伟大之处就是继彭宇案之后造成新一轮的道德沦丧。

首发于:http://bbs.kzkzkz.com/thread-4233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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