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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职业卖假”,咋就不允许“职业打假”?

(2014-01-10 22:28:41)
标签:

职业打假

职业卖假

王海

司法解释

杂谈


1月9日最高法公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3月15日生效后,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对此解释说,“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但最高法民一庭庭长张勇健同时明确,职业打假不在规定的范围内。职业打假通常是有组织的、经常性活动,不具有法定的消费者身份,其打假活动具有双刃剑性质,也有可能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新闻报道见昨日《大河报》A14版)


这一司法解释让网友们很快与因“知假买假”红极一时的“王海打假现象”联系起来,有人甚至预言这一司法解释将大大提升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和成功率,令国人深受其害的企业造假、商家卖假现象将因这一“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而受到摧毁性打击。可是,如果能更多地想想此解释只对食品、药品质量问题有效和商家与消费者在权力上仍然不对等这些问题,那就不会如此乐观了。


当年王海多个“知假买假”的案子在法庭纷纷败诉,而制假卖假的企业反而“捷报频传”,原因是法院认为王海的法律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他的购买却不是用于个人消费,而是一种“致富新途径”,所以他不是消费者。这次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这分明体现了立法的天平有意在向弱势的消费者群体倾斜,但遗憾的是,对制假、卖假最具威慑力的王海打假模式却再次被法律所“遗弃”!


最高法认为,“职业打假通常是有组织的、经常性活动,不具有法定的消费者身份”。看看,这么多年了,立法者的思维仍然局限和纠结在“消费者身份”这个概念上。只要是生活中的人,只要购买过商品,哪个不是消费者?难道就因为他们每次购买的商品更多,就因为他们购买产品时附带有维权和惩罚打假的“副产品”,他们马上就不是消费者了?奇怪,他们又不是去做损人利己的事情,其最大的收获就是能起到打击制假卖假的效果,为啥要对他们的身份吹毛求疵?再说,如果卖假货的少了,他们就会自生自灭,有什么课担心的?


有组织怎么了?经常性活动怎么了?看看王海瞄准的打假对象,清一色都是大企业、大品牌,他们都有自己的律师团队,专行专业地常年研究如何规避法律和怎样应对消费者的诉讼。这些造假、卖假的企业可以“有组织、经常性活动”,为啥就不允许部分消费者“有组织地经常性活动”?其实,也只有王海这样的职业打假团队,才能积累丰富的辨识假产品的知识,才洞悉卖假者的动机和套路,才更懂法律,才更会利用媒体、社会团体等为自己声援,才有更多的时间、财力和人脉去取证、鉴定、谈判和发起诉讼,才具备与大企业大品牌平等博弈的能力,其胜诉的可能性才更大。这些,都很难让人产生“其打假活动具有双刃剑性质,有可能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的联想。


相反,如果消费者只能是匹马单枪,只能偶尔地行动,即使拿起这个司法解释做武器,他们仍有可能把假货当真货;即使有点怀疑甚至干脆觉得是假货,也仍然说不出个所以然,至于做鉴定、诉讼,他们大多数恐怕都会望而生畏,最后抱着“根本斗不过人家,吃点亏算了”的心态放弃索赔。如果这种人占了多数,这个司法解释就不能对制假卖假形成应有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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