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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医院是怎样保障患者权利的

(2007-04-16 15:54:02)

我国许多行业都有长期不能解决的社会问题,它们看起来很复杂,其实质都很简单,就是“权利不平等”这五个字在作怪。如果能够在这个问题上做足文章,一切都会迎刃而解。卫生部似乎已经明白了这一点。据4月1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日前在北京大学塞瑟论坛上说,在医患关系方面,医疗服务改革的一个原则,就是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笔者觉得,只要“患者权利小于医生”这个现状能改变,医患关系紧张这个最棘手的问题立马就会得到解决。

 

我国医患关系紧张并非根深蒂固。从传统上看,医生和患者的关系是人间最融洽的非血缘关系之一,扁鹊、华佗具有那样神圣的地位就是证明。这些“郎中”或是在家看病或应邀出诊,都会受到最真诚的信任和欢迎。他们的医术虽然很差,甚至经常发生误诊或用错药物致死人命的现象,但患者及家属并因此而产生怨恨,殴打医生的事在民间几乎没听说过。目前众多的合法个体诊所正是继承了这种传统,你看,他们的医疗设备、水平并不比国有大医院高,但很少发生只有在国有大医院才能看到的医疗纠纷,更不会产生群体性的“医闹”事件。为啥?只有两个原因,一是昔日的“郎中”或今天的个体医生和患者(大都是邻居)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态度和蔼、尽心尽力,相对诚实可信。二是医生不愿或没有能力高收费乱收费。就这么简单。

 

看看我们的国有大医院是个什么样子——当医院成了实质上的机关单位后,当医院的管理者成为实质上的行政官员后,当医生成了实质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后,便逐渐忘掉了自己与患者之间相互依存关系,官本位意识油然而生,逐渐变成了凌驾于病人之上的官院长、官医生。再加上国立医院对医疗市场的垄断、国家“只给政策不出钱”的医疗全面市场化思维、缺乏监督和制约的管理机制,医院哪里还有压力和耐心将患者奉为上宾?怎能不发生乱涨价、乱收费、过渡治疗、收红包、医疗事故频繁等“白眼狼”现象?怎不滋生腐败?在这样一个火药筒上,即使医院的医术很高,医患关系能不紧张吗?

 

当然,医疗行业不可能倒退到个体行医时代,搞好医患关系并不需要付出取缔国有大医院的代价,西方发达国家已经为我们探索出如何避免“医闹”现象的有效办法,那就是用法律的力量赋予病人与医生同等的权利,强制实现医院以患者为中心的目标(我们常用的是领导口头上的道德倡导和文件上的笼统“要求”,这根本不顶用)。以美国麻州为例,那里有关医疗方面的许多法律为患者规定的权利总共几百条,这里只举几个例子:“患者有权得到体贴的、有礼貌的医疗服务”;“患者可以拒绝实习医生的检查”;“患者有权得到一份治疗委托书和指定一位他信任的医护人员来替他作治疗的决定”;“在医院能力范围内,尽力满足病人的要求”;“保障患者不偏袒地得到治疗,不论是何种族、国籍(合法或非法移民)、职业及付费方式”;“当患有任何一种乳癌时,患者有权得到各种有效治疗乳癌方法的详尽资料”;“当危急时有权得到及时救命的治疗,不论病人经济情况或付款来源”;“患者可拒绝当研究试验品”;“在必须时,患者得以及时、合理和安全地转送其他医疗机构”;“除了在情况危急之下,否则在医院或医院的能力范围以内,病人有权自由选择医生和医疗机构”,等等。

 

有了这样的法律保障,医生敢对患者胡来吗?其法律条款这样具体明确,失去自由裁量空间的法官还敢胡乱断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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