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给他面子,他让法律“没面子”
(2009-06-09 22: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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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早知道人大代表在社会上一般都“混”得很体面,却不知道这“体面”究竟含金几何,今日总算开了眼。广东省梅州市人大代表石育清用340张白条,侵吞公司资金3000多万元。梅州市检察院认为其已经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但考虑到对方的人大代表身份,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结果给嫌疑人留下了充足空间,在今年5月中旬从容地潜逃了。(6月9日《南方日报》)
面子竟也是逃跑力!更让人跌眼镜的是,梅州市检察院一名副检察长竟然声称,“我们不逮捕的理由最关键的一条是:他不会逃跑、不会串供、不会危害社会。公安部门对他进行半年多的侦查,他都没有跑过,要跑早就跑了。”使劲揉搓眼睛,终于才使自己相信:说这话的是检察院的,而不是他石某人的新闻发言人。
人大代表的帽子果然有魅力,引得检察长大人也折腰打包票:不会逃跑、不会串供、不会危害社会,所以没有逮捕的必要——这“三不一没有”体贴得无微不至,渗入骨髓,却违背了最最基本的常识——处理法律的事就应该用法律的语言来说话,既然没有取保候审,也没有监视居住,你凭哪个器官能做出如此“深入人心”的揣度判断来?只是因为人家是很有面子的“人大代表”身份?
这些年,屡有人大代表涉案的新闻,也从来不缺少因“特权”(特殊权力)搞得让人看不懂的案例。按照我国法律,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进行逮捕或刑事审判,要经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这只是一种免受其他权力随意伤害的保护措施,却不等于代表同志们就有了“刑事豁免权”。
这个石代表的案子,经过侦查后已经认定其触犯了《刑法》,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高度符合“报请批准后逮捕”的标准,却能被以如此宽容的“三不一没有”心态,张开臂膀保护起来,让人无法不满怀狐疑:这是对《代表法》等法律理解上的偏差,还是被“搞定”之后屁股决定大脑的庇护? 当地公安侦查不逃跑,公安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不逃跑,到了今年四月广东省公安厅与检察院做出“强制羁押”要求了,却立马逃之夭夭了,信息何其灵通,时机拿捏何其精确,怎不让人浮想联翩?
不由得想起两年前发生在河南的“迷糊案”。河南新郑市人大代表张一涉嫌严重犯罪,市人大常委会在警方多次提请下,竟作出了不明确“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含糊其词地称“暂时停止张一执行人大代表职务,由你局依法处理。”致使郑州警方长时间无法动手,对犯罪嫌疑人一度中断侦察7个多月。那个没跑这个跑了,那个人大搁置这个检察院拖延,表象不同,本质却是“一样一样”的——面对有一定特殊权力的人大代表,严肃的法律出现了严重的“不严肃”变形。
民意代表享受一定司法豁免权,这是世界惯例。在地方人大对代表涉案“含糊其辞”的时候,我曾经以为,如果像一些西方国家那样,将是否取消民意代表司法特权改由最高法院或者指定法院来裁决,也就是让司法体系自身依照法律来裁决,是否会更多一些独立性、公正性,是否会提高办案的效率?但梅州这起“给面子”案件则让我丢掉了简单幻想:在中国社会现实的利益纠葛中,司法体系的独立性很有问题,一旦司法体系内有人不以刚性法条为准绳,甚至也可能被“摆平”,我们又当如何呢?
或许,由谁掌握更多裁决权还是相对次要的,最重要的是:对于掌握裁决权的机构与个人,是否有足够的约束监督机制?比如讲,时限问题,面对提请强制措施的报告,能不能规定审查期限,避免久拖不决?比如司法复议问题,不管是人大还是检察院,在含含糊糊不明姿态之时,能否被申请复议,避免梗阻?比如责权明晰问题,对于像此类导致嫌疑人潜逃等后果的案件,对决策者是否应该追究责任,以儆效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大代表也不例外。给人大代表多少额外面子,他们就会还中国法律多少“没面子”——被“例外”的虽然只占少数,但在一个特权被痛恨的时代,却会产生非常糟糕的社会影响,容不得我们等闲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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