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根据《细则》中的一条新规,云南全省法官责任终身追究制已经开始试行,省高院将对违法审判责任人追查到底,继而有力地捍卫司法的公正和威信。(9月11日新华网)
对云南法官而言,此规定即是高标准严要求,也无疑是巨大的压力。没有这道“紧箍咒”,审判责任很可能因人事变迁或者时间推移而变成一笔糊涂账,而办案人员也常常毫无顾忌,充满随意性;有了这道“紧箍咒”,法官才会对审判工作高度敬畏,小心谨慎地行使权力,不敢有丝毫的马虎,一旦犯下错误,哪怕退休在家颐养天年也可能被请出来为之付出代价。新规之下,有法官认为,“必将在全省法院系统内锨起一股检查和自我检查的风潮”;而这种重视的结果,恐怕也必将对法院违法违纪行为形成极大的震慑力,进而有助于健全法院人员的工作规范并大大减少人为因素的错案。
我们欣喜地看到:这些年,各地在探索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的时候,自发性地提出了“终身追究制”的概念。比如说,基于突发灾难中学生的重大伤亡,河南省提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实施责任终身追究制”;针对一些领导一屁股坐到开发商那里胡乱批地,青岛市提出要实行“批地终身责任追究制”;针对一些民警办案的漫不经心,哈尔滨市提出试点推行“民警办案责任终身追究制”,无论何时发现案件存在问题,原办案民警及责任领导都要负责案件的进一步处理并承担执法过错的责任……甚至在全国“两会”期间,有10多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重大决策终身负责制”,敦促领导干部科学决策,避免“一拍脑门,二拍胸脯,三拍屁股”的“三拍干部”。
尽管“责任终身追究”的概念目前的运用是十分零散的,整体还处于“尝试”阶段,但它对体制建设的启发却是非常分明的:对于行使公共权力者,应该逐步形成“谁用权,谁就要负责一辈子”的终身监督意识——法官审案如此,警察处警如此,公共盖房如此,审批土地如此,领导决策更是如此……凡有公权处,皆有问责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这是我们改革多年之后对权力问题形成的共识。而要想让监督真正落到实处,不被千般理由万般借口而虚掷,就需要建构这样的“终身追究”——不能否认,在人情社会中,“终身追究”也可能会遭遇落实难的问题,但只有先建立这样的制度,才能为“终身负责”构建制度上的通道,有这个通道,比起没有这个通道,进步的不是一星半点。
有一个似是而非的观点认为,严格甚至苛刻的问责,会束缚一些人工作的手脚,还可能令一部分人形成“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念头。但考虑到公共权力运行对社会巨大的影响力,这种“负效应”必须被克服。尤其要看到,所谓“终身负责制”不是非要和谁过不去,它的指向不是简单的事后追究,而是从源头上令行使公权力的人能够建立责任意识,对自己的岗位、权力和判断真真切切地负起责任来——在当下中国,这非常有利于推动公职人员职业精神的建立。至于哪些是无心之过,哪些是有心之错,自有更详细的规则进行研判,没有理由担心会因此而冤枉一批人。行使公权力者目前还处于极端的强势,远没到被约束得到了需要如此“保护”的地步。
站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高度,全社会应该充分认识到在公权力领域全面推行“责任终身追究制”的重要意义。将“责任终身追究”的理念在更多地区、更多领域逐步推广开来,我们或许会豁然发现:很多习惯于滥用公权的人,原来是有能力把事情办得更好、更令咱老百姓心里头舒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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