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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短信杂谈 |
5月8日,重庆市永川区的手机用户都收到了永川法院发出的一条手机短信。短信上,10名老赖(包括3家公司和7名个人)被法院督促赶快向申请执行人还钱。“根据新实施的民诉法,我们可以更广泛地向社会曝光欠债不还的老赖。”永川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即日起,该院将定期采取短信执行方式,对外公布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名单。(5月9日《重庆晨报》)
这事有点意思。想象一下,假如我是永川市民,收到这样的曝光短信会怎么想?头两回可能会觉得新鲜——法院服务真好,也不用我掏钱,就“有幸”认识这么多“老赖”,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以后要是遇上这几位,可要少打交道;再收到两回,新鲜劲过了,也就没什么兴趣,姑且看看也就罢了;但据我所知,法院那里积攒的“老赖黑名单”常常还是蛮庞大的,所以很有可能的是,这样的短信我们不仅会再一再二、再三再四地接收,还可能会再五再六、接七连八源源不断地收到。假如区法院向全区人民发,市法院向全市人民发,最高法向全国人民发……还会感到新鲜好玩吗?
这东西咋那么面熟?喔……想起来了,这跟被称为“信息时代里的无赖”的垃圾短信多么相似呀。据说国内手机垃圾短信被分为四大类,骚扰型(无聊恶作剧)、欺诈型(骗取钱财)、非法广告型(卖枪卖炮)、圈套型(误导订制业务)。表面看来,人民法院为人民而曝光老赖的短信好像不属于这四大类中的任何一种,但笔者以为,垃圾短信的要害,不是真的给你发来一堆垃圾,也并不意味着总是黄赌毒的东西,其要害在于你频繁地不请自来,扰乱了我正常的生活——哪怕内容不违法,但客观上对用户造成了“骚扰”,即便算不上“垃圾短信”,起码也算的上“疑似垃圾短信”吧。
是不是所有的手机用户都乐于看到这种曝光老赖的短信?显然不是。短信发布是否可以简单地等同于媒体发布?显然也不是。永川法院之所以把短信发布作为一种新手段,是自认为符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赋予法院借助社会力量、借助媒体谴责违法者的权利规定。但要看到,不同于广播电视报纸杂志这些传统大众媒体的“点对面”的公开传播,受众有非常自主的选择权,手机短信显然不是这样的——它“滴滴滴”的来信提示音非常强势地侵入用户的生活,夹杂在预期短信中让你非看不可。诚然,这也是一种传播,也会形成社会舆论,但以伤害用户利益的方式作为代价,是否合适?是否可以?
不错,曝光老赖是为了某种公共利益,是要体现法律的权威。但公权力有一个基本的道德,就是要尽最大可能地避免侵犯伤害到私人权利。在各种传统媒体的力量仍然可以借用的前提下,如此大量地运用手机短信发布此类消息是否草率了点?法院有没有估算过,对违法者形成的良心谴责的“收益”,与公众被“骚扰”的“损失”,孰轻孰重?如果大家都觉得法院是依靠自己的特权,霸道地骚扰民众的话,对法院权威的伤害力会不会得不偿失?根据报道,为防止短信“误伤”,法院对短信曝光老赖进行了严格的程序限制,这里的误伤对象显然是“老赖”以及“疑似老赖”,对于防止“误伤”群众,是否有所考虑了呢?
法律目前对于“垃圾短信”的具体范围还没有非常清晰的界定,针对垃圾短信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也还在报批程序中。这被很多无良的公司与个人钻了“空子”,无所不尽其能地生产着“垃圾”,让大家苦不堪言。但这样的“空子”,作为执行法律的人,是否也要跟着去“钻”?诚然,公权部门为了公共服务的便利,有时候也会借助于短信群发平台,比如重大自然灾害的预告、提醒等等,但这样的平台显然是需要有节制地慎重使用,不能什么问题都能用,哪个部门都来用,负面后果还是要考量的。
传送正义的目标,还需要有绝对正义的手段。如果说曝光老赖是个正义的事儿,因此而可以做,那么作为被欠债的企业与个人,如果自恃正义,有没有权力自行群发短信,对别人曝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