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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缴纳税”管不了“灰色公积金”

(2007-02-13 22:21:35)

     据调查,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正成为民意关注的焦点。如此可以想见,春节前后建设部负责人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调整的表态,必然引起极大的民意关注。根据这个“表态”,此后建设部将严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缴存比例;超过法定最高缴存比例和基数的,要依法纳税。而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工作目标,今年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将提高5%。(2月25日《华商报》)

       面对这样一个“缴税”表态,有人在网络上质疑:什么是法定最高缴存比例和基数?既然超过了最高比例,难道纳税了便不算逾越法律了吗?也有媒体发出质疑:纳税不是住房公积金超额缴存的“绿灯”,既然最低缴存比例和最高缴存比例有法定的数字,那么就不允许突破。否则,这不但是是否拉大收入差距的问题,不但是能让公积金发挥多大作用的问题,更是一个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的问题。(2月25日《北京青年报》)
       对纳税“可能允许灰色公积金合理化”的质疑虽多少有误解的地方,却指出了公积金管理中一个软肋所在:我们并没有清晰明确的“法定”缴存比例。因为所谓的“法定最高缴存比例”,所依据的只是此前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这个通知,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而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包括公积金在内的“三险一金”可以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则含糊地称:单位和个人分别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免征个税——含混的表述,显然为“可以超过12%操作”留下了口实。
      作为财政部的一个通知,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加上近年的这个所谓的“最高比例”不断调整,为一些单位的违规操作留下了可钻的空子。而建设部负责人所谓的“超过法定比例要纳税”,恐怕正是建立在这个“不超过12%可以免税”的理解基础上。更何况说,根据建设部制定的工作目标,今年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将提高5%——这更是给人一个“最高比例标准是可以不断变动、浮动”的印象。
       一些效益好的垄断行业,甚至一些政府部门,通过超高比例为员工缴纳公积金的方式,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使其成为实际上的“灰色收入”,因此而饱受社会批评。也正因为如此,民众对于推导出来的“只要缴了税,超比例也可以存在”的结论难以认同。但坦率地说,把制止超比例多发公积金的重担寄托于建设部的一个政策调整上,恐怕有些寄望过高。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旨在改善百姓居住条件的互助资金,为了维护其基本的公平性,应该在部门税收管理等基础上,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用明确的最低比例来“兜底”,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缺乏十足法律效力的最低5%缴交率,同样缺乏法律应有的强制效力);用明确的最高比例来约束,避免一些部门乱发福利形成危害。比例不是不能变动,而是要以法律的名义来调整,在调整中不至于损害其应有的权威性。唯有一个明晰的“法定”比例,才能形成其本应具备的保障力与约束力。而不够权威、含混变动的“比例”标准,注定无法制约“灰色公积金”的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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