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在《考试法》没有出来之前,我们的法律与公安,是否就真的不该管如此恶劣的团伙作弊?公安部门在考试作弊的问题上,时而“天经地义有权力介入”,时而“找不到法律依据”只好放手,摇摆不定的态度,只会怂恿当下作弊之风的蔓延。]
孔乙己老先生说:“窃书不能算偷……读书人的事情,能算偷么?”近日我们看到了现代版的孔先生“作弊论”:“团伙作弊不能算违法……读书人作弊,条文没有明说,我们能接案子么?”荒谬之处,毫无逊色。
高考、考研考博、英语四六级、公务员考试等等,都是国家统一组织的涉及有限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考试,事关社会公平,有人统称之为“国考”。这些年,作弊之风加剧,作弊手段无所不用其极,饱受民众诟病,加大打击力度的呼声颇高。而如此恶劣的“作弊电台”案件被揪出来后,公安机关却告诉大家他们“无权处理”,作弊者只能释放,诚可谓“诚信者痛、作弊者快”也。
此前,不管是在广东电白,还是在河南濮阳,每一次重大的“高考作弊团伙案”,都有警方的介入,也都有“坚决依法处理”的表态——好像说警察介入,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在其他考试涉及到的考场内外作弊的事件中,不少警方却表示,“究竟算违法还是犯罪的界定”问题,令警方感到“左右为难”,那么,警方介入的标准是什么?案件影响有多大?社会影响大了、领导批示了就介入,否则就“无权处理”?教育部、公安部似乎也意识到这个现实问题,在一些重大考试前会发出一些“开展专项行动打击考试诈骗与作弊行为”之类的通知——但每次通知都是有具体指向的,是否说有通知的考试,公安就有权处理,没通知的就没权处理呢?
基于近年来作弊的“团伙化”倾向,媒体曾对还处于调研阶段的《国家教育考试法》给予厚望,因为
“考试法”推出后,考试期间泄露试题的,可明确被追究“泄露国家秘密罪”;团体性的恶性舞弊事件,将被严厉追究法律责任,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但问题是,在《考试法》没有出来之前,我们的法律与公安,是否就真的不该管如此恶劣的团伙作弊?
有网民提建议,说考研试题是国家秘密,“使用圆珠笔尖大小的针孔摄像机将原题传出考场”的人实际上已经触犯了《保密法》;有人说,《刑法》第284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几个人可以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还有律师说,参与者非法架设电台是以出售答案获利为直接目的,依据《刑法》第225条第四款规定,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或许,在《考试法》实施之前,真的不容易界定该案具体适用哪一个条文,但我们现有的法律是否就真得那么的僵化教条?所能“管”的就那么的具体而狭窄?像考试作弊这样突出的社会问题,为什么大家总是依仗着一次次的下通知,而不是努力形成一个“法律解释”共识?所谓的“法律空白”,难道只有新的法律条文才能弥补?
这些年,我们法制建设大大加快,各种类法律条文大量出台,据说中国法律总数已经占到全世界第二位,但另一面,“法律不够用”的呼声越来越高,只要一个领域出现了问题,就马上会有人站出来呼吁“立法”。但问题是,有多少“新法”才弥补完“旧法”的漏洞?“旧法”已经完全丧失了“自补”能力了吗?
公安部门在考试作弊的问题上,时而“天经地义有权力介入”,时而“实在找不到法律依据”便甩手不管,摇摆不定的态度,只会怂恿当下作弊之风的蔓延。“作弊电台”被揪出来了,作弊者却毫发无损地被放了,考试很受伤,法律很受伤!让人很担心,如此“案例”的示范作用下,是否会掀起一股“无顾忌”的作弊新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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