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还是理大
(2010-03-04 09: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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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私利功用官僚中国杂谈 |
分类: 散讲 |
在今天看来,“以法治国”已经是天经地义的不二选择。然而在并不遥远的过去,还曾经有另一种治国策略,那就是中国的以“孝”治国,翻译成现代的词语就是以伦理治国。
在讨论二者的优劣之前,必须要承认一点,无论以什么治国,法律都是必不可少的。这里所要讨论的是,以谁为主,以谁为辅的问题。显然这是一个堪称巨大的问题,坦率的说本人至今也未能完全的参透,因此只能就两个问题来进行一种初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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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基本功用是什么?
众所周知法律是一个国家/组织通过人为制定的方式,创造出来的一套行为准则,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强制性——生活在此国家/组织之内的人,必须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即使他并不认同,否则就会受到处罚。
因此法律的基本功用,从表面上看,应当就是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但要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就是要通过惩罚违反法律的人,来提高他们违法行为的成本,在违法和守法之间实现一种平衡。
就后者而言,法律的正确运用,应当是以“不得已”的情况为背景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国家/组织在构建法律的时候,应当以威慑、劝阻为目的,而非以惩罚为目的。
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既然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运用的一种非正常手段,那么如何可以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来使用呢?难道一个国家/组织存在的目的,就是时刻去准备应付“不得已”的事件吗?为什么一个国家/组织不能创造出一套能够让绝大多数人,都能够接受的行为方式,让人们自觉自愿的走入这个方式之内,从而尽量避免“不得已”的事件的发生呢?这些问题,个人认为又可以通过下一个问题,来做稍许解释。
以法治国观念产生的渊源
任何一个当过领导的人,都会有这样的一种感觉——属下总是不听话,不服管。同时也一定会有这样的一种梦想——最好所有的属下,都能够像机器那样,准确而没有异议的听从他的指令——这个指令如果是由国家/组织制定的,就是法律了。
为什么呢?原因可能有很多,但总有一条既是客观存在的,又是很多人不愿承认的,那就是:这样一来,管理就会变得非常简单、容易。
反之,我们是否可以认为,所谓以法治国的观念,其产生的根源就在于这简单、容易二词之上呢?
可能很多学法律、搞法律的人,对此会大不以为然,不要紧看一下法律产生的渊源。
法律这样的一种非自然的、人为创造的产物,一定是在人类发展的进程中,根据人类自身行为的需要而被创造出来的。那么在人类文明的早期,什么事情是必须要通过类似法律这样的手段,来强行约束与贯彻的呢?这个不难理解:一是祭祀,二是军事。因为这两件事,都是关系到部落整体的事情,因此必须限制个人意志的自由。其限制的结果,或者说目的,都是为了让决策贯彻起来简单、容易。
祭祀说白了就是神的事情,这种事情自古至今都是一件说不清道不明的事情,所以即使在远古,应当也会有人对所谓的神谕怀有异议。而对于主持祭祀的人来说,除了使用强制手段,来从根本上打消这种“怪念头”的产生之外,应当没有任何更好的办法。否则他就得找个活上帝放在人们眼前。
军事说白了就是一场赌博,如果让一个军事统帅对他的判断做出绝对的保证,那就是让他玩俄罗斯轮盘赌。
对于这样两件,根本无法给出确切答案,但又必须做出决策,而且其决策又关系到整个群体的利益的事情。恐怕没有什么比无休止的争论比较更愚蠢的了,也没有什么比简单、容易更重要的了。
因此就其渊源上说,法律是为了能够简单、容易的解决某些重大问题而产生的。
那么是否可以由此得出一个推论,当管理者/统治者能力存在一定缺陷,只能应付简单、容易的局面的时候,就会更加倚重法律呢?
个人认为,基本是这样的。或许还要补充一条:当当管理者/统治者希望通过简单、容易的方式,来进行管理的时候,也会更加倚重法律。
二者的差异是,前者是能力问题,后者是态度问题。前者是客观的,后者是主观的。
以元朝为例
千万不要以为当年的蒙古人,是一群不懂得法律的重要性的“野蛮人”。恰恰相反,作为一个军事化的社会的成员,他们是将法治建设放在首位的,他们的所有政治建设中的第一步,就是建立了“断事官”。
必须明确一点,水平和态度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尽管有元一代的法制建设水平并不高,但是他们依靠法律来管理国家的决心和态度是坚决的。这一方面的另一个表现就是,御史台对官员的监察机能,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但是,法制并没有给元朝社会带来真正的安宁,这不仅是因为其所运用的法律体系的混乱与落后,更是因为法制本身所难以避免的一个悖论——谁来监督监督者?
固然可以设计更复杂的相互监督的机制,来在逻辑上形成一种看似合理的制约关系。但这样做的代价就是机构的臃肿,官员的泛滥,行政效率的低下。而且也不能杜绝一种更加可怕的可能——各个机构之间,通过权利的制衡,和利益的交换,最终形成一种或明或暗的默契,使所谓的监察与制约,变成一种官场的游戏。游戏的结果则是,在官员们领到作为游戏的参与者,而应得的那一份薪水之外,把剩下的大部分精力,都投入到刮取私利的行动中。简单的讲就是——上班就是演戏,下班才是工作。
因此,仅仅是官方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仍旧无法真正实现有效的法制。还必须有一个超出官场之外的仲裁者。那么这个仲裁者是谁呢?
皇帝?显然不可能。首先在技术上就难以实现,要求一个人,全面的监控/仲裁成千上万个,经过层层选拔,个个聪明过人的官员的行为。除非他是上帝!其次,在逻辑上也行不通,现代人往往误的以为,皇帝是完全凌驾于官员之上的,拥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实际上,皇帝不过是整个官僚系统中的一个环节而已,他的存在最大的,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价值,就是向民众证明,现行的这套官僚系统的合法性而已。
不是皇帝,又是谁呢?谁才能拥有如此的权利,可以监控天下的官吏呢?难道是上帝吗?此事在元朝,以至整个中国古代时期,显然没有得到良好的解决(中国曾经有过,但仅仅是个雏形而已)。直到近现代,才由西方人给出了一个解决方案,那就是通过舆论,让全体人民来监督。正如西方现行/鼓吹的一样,仿佛是合理的一塌糊涂。但是随之而来的仍旧是一个难以解决的悖论——谁来保证公众舆论的正义性和合理性?
因为,任何人在做出判断时,都难于完全超脱个人私利,而站在一个完全公允的立场上;任何人在做出判断时,都需要足够的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参考;任何人在做出判断时,都需要具备足够的相关知识,来作为判断的依据。
普通民众,能超越私利来思考吗?普通民众,能具有足够的背景信息吗?普通民众,能具备足够的相关知识吗?
显然三个答案都只能是否定的,那么最终的结果,一定是:公众作出的判断,充其量是保障眼前利益的最佳方案。对于一个国家/民族的发展来说,“眼前利益”非但是短视的,而且很可能是有害的。也就是说,将最终仲裁权/监督权交给舆论/公众,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将国家/民族的发展引上一条,只注重眼前利益的危险的道路。一句话:行不通。
在元朝行不通,所以法制给它带来的,除了更加庞大的官僚机构,和随之而来的更加沉重的经济包袱之外,并没有什么像样的好处。在今天也未必行得通,看看整天靠借钱过日子,四处充老大又碰壁的美国人,就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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